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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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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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章诊断,第四章鉴定,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的全称是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在2002年通过并正式实施的。其主要是为劳动者诊断、鉴定职业病做相关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 鉴 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九)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卫生部1984年3月2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完小编整理的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后,相信大家已经清楚的掌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相关内容了吧,希望律图小编带来的文章能够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你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过程中遇到什么纠纷的话,可以聘请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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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后,能否做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职几年后做职业病鉴定是否还可以可以申请职业病检查。根据职业病法,职业病是分岗前,岗中,和离岗的,如果你从事的是有毒有害作业,在你离岗是单位是有义务给做职业病检查的。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当事人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身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49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经检查,确属于当事人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都应由原单位承担。
二、什么是法定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是国家认可可获得工商赔偿、企业赔偿的职业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百度上可直接搜索法定职业病目录)。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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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正在学习职业病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想来咨询一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诊断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简称为当事人,当劳动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申请者可到诊断机构现场填写。

2.劳动者身份证明。必须提交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3.健康损害证明。如果无健康损害证明,应当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当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缺健康损害证明,可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4.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等。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需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函至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劳动关系证明是职业病诊断申请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经常存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交上述资料。特别是劳动者提交的证言或证词必须经诊断机构发函给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如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必须经当地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确认后方可采信。

5.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史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经历材料,如曾经到哪些单位工作过,从事什么职业。既往病史指的是劳动者的既往健康情况,是否患过职业病或其它疾病等。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曾经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资料。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申请职业中毒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必须提供)。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资料,它是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证据。如申请苯中毒,那么在劳动者的作业场所中就应当存在苯,并有相应的检出结果,如作业场所的苯的浓度是多少。申请噪声性耳聋,就必须有作业场所的噪声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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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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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职业病鉴定要多长时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综上所述,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军人提出是鉴定申请后,会严格按照军人职业病鉴定标准做出判断,出具鉴定书。如果经过鉴定,属于职业病,并且情况比较严重时,军人可以提出复员或者转业申请,并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军人是我国国防力量的构成主体,国家应该重视加强对军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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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相关说明
1、职业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必须是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
2、病人与单位要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3、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死亡赔偿按照工伤规定执行。除此以外,职业病人还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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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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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听力鉴定是否属于职业病?
[律师回复] 员工存在职业病,那么在认定为工伤之后,需要满足一定医疗期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职业病在离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之后一段时间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因病鉴定申请时需满足的医疗期规定

1)癫痫病、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要45周岁以上。

3)恶性肿瘤及癌症无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医疗期一年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耳聋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得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主要原因是长期工作在特殊环境下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例如长期在噪声大的环境下工作,一会给听力带来巨大的损失,最终会导致听力障碍,严重损失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那耳聋职业病鉴定残疾证办理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耳聋职业病鉴定残疾证办理规定目前残疾证都是到当地的残联去办理的,听力残疾是可以办理残疾证的,按照听力损失等级分为:一级到四级一级:大于90分贝二级:81-90分贝:61-80分贝四级:41-60分贝注意:以好的耳朵听力损失等级来定级。需要的条件:当地街道或者村委提供的申请表,当地医院的耳鼻喉科医生的听力损失等级的评定(一般是依据纯音测听和脑干两项结果)。提交之后如果评定出来就可以拿到相关等级的听力残疾证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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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职业病鉴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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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是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是去职业病医院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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