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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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约定。但是不乏会出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包括通过隐瞒事实、欺骗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4. 法释[1998] 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 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法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律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依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据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合同诈骗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范围较广,如果有遇到此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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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释商业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集资诈骗罪能保释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能保释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资诈骗罪可以保释吗
1、我国没有保释的概念,只有取保候审。
2、集资诈骗罪,只有符合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值得一提的是,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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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诈骗罪是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缓刑的条件的,人民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可以考虑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
缓刑的考验期: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
另一种是
第二审人民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
第一审人民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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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是利用他人不知情获得财物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对诈骗罪,我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的,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诈骗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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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解释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合同诈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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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婚姻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二)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四)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五)婚姻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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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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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释的诈骗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还有当犯了诈骗罪要尽快去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如果已经判决的,认真改造就可以进行从轻处理。诈骗罪只要在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贷款诈骗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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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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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贷款诈骗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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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刑后还能假释吗诈骗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还有当犯了诈骗罪要尽快去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如果已经判决的,认真改造就可以进行从轻处理。诈骗罪只要在服刑过程中,积极表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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