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私自挪用国家的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在我国一旦被发现是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是什么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与贪污罪不同,挪用公款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以权谋私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形象。
2、侵害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对公款的保管、使用和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以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逃避财务监管,无疑是对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破坏。
3、侵害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最严重的直接危害是使国有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对被挪用公款的控制和行使,使其非但未能通过行使公款去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还丧失了公款固有的增值效益,以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公物,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行为包含两个基本要件:其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其二,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这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主要指进行走私、赌博、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大,不受挪用数额及时间的限制。但若挪用公款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司法解释,此种挪用公款行为,北京地区以“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购买股票和国债等投资活动,至于投资活动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此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受挪用数额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公款“三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通常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债务、旅游等。这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受挪用数额“较大”以及时间上“三个月未还”的双重限制。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公款三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四)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犯罪目的不同,是本罪与贪污罪区别之一。贪污罪犯罪目的是永久性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对挪用公款罪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以挪用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追究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时,犯罪分子是否在案发前归还本息,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比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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