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4
浏览10w+
李晶律师
李晶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97人
专家导读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企业分立条件是什么

企业分立都需要做些什么呢?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是什么?有关申请需要些什么资料?等一些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企业分立条件是什么,希望以下 资料对于需要了解这方面内容的有一定帮助。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企业合并

1、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3、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二)企业分立

1、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二、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 )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内资公司分立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5、分立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分立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7、《指定(委托)书》;

8、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7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三)采取解散分立的,解散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报样(详述解散分立有关情况);

5、因公司分立而注销、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加盖各投资方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因分立而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章程、验资报告、因分立而注销方的注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企业合并、分立登记应注意事项

1、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3、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企业因分立而新设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需要专项许可的,应取得相关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合并、分立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6、自合并、分立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五、提示说明:

(一)、服务对象:法人

(二)、办事依据:

(三)、收费标准: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及各区县工商管理部门

通过律图小编介绍的有关企业分立的条件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我们了解了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以及申请方面的一些资料,如果您对其中存在着有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图,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答您不明确的法律问题,为您提供实际的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1.2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分立条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4****11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6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8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53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0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2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1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0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1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外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5、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企业分立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立方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5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 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 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
企业如何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一般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区别,而且应当与其他的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和方式。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是企业分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二、企业分立的分类是什么?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企业分立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企业分立后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如果设被分立企业为A,分立企业为B;则这种分立结果为A→A+B。 存续分立与整体资产投资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从原企业中分离出一部分资产另行设立一家公司,原企业继续经营。其区别在于: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是“兄弟关系”;而整体资产投资业务中,投资方(类似于“被分立企业”)投资设立的新公司(类似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投资方部分或者全部持有,两者间是“母子关系”。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如果设被分立企业为A,分立企业为B、C,即A→B+C。 这种分立形式较少,除非被分立企业的名称已无保留的必要;或者是因为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规模、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使得它难以保留原有的名称;也有可能是企业希望通过分立重组,脱胎换骨,树立全新的企业形象。 (二)按照企业分立时股权变化情况,可以分为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让产扩股式分立。 1.让产分股式分立。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能保持不变,后面一种情况可能出现于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 2. 让产赎股式分立。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3. 让产扩股式分立。 让产扩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可能是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也可能是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但不管是那种形式,分立后的企业同时还吸收部分新股东的投资。 三、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5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叔叔最近打算进行企业分立,但是不知道这方面的一些知识,想在这里咨询一下企业分立流程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企业分立流程: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5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企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三、资产损失审批
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如何建立企业文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过组建内部爱心基金和相关“民间”组织、持续发挥影响,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让员工明确如何积极表现来争取表彰。企业文化的落地还包括文化建设的落地——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引导;定期组织内部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开展的自主技术及业务培训,形成长期的宣传平台。类似地文化是软性的东西。企业文化的建设和贯彻必须获得企业高层领导的支持,而如何有效执行才是关键,本人主导了该项工作,但是必须形成一个文字表述的。为此,将文化的正面影响最大化、价值观,成功地将其打造成了一个集团文化品牌,将这些偶发性的行动上升到企业的文化层面,高度概括提炼出符合企业特点,可能因为你提了一句很有见地的话而受到嘉奖,因此建立有效的宣传平台非常重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一个缺乏规范管理制度的企业如何奢谈文化。通过完善集团统一的制度并强化实施,极不规范。为长期持续开展企业文化提供指导规范,具有其不规范性甚至不合理性、人才理念,奖励优秀先进员工的示范效应彰显、各种活动也是文化建设的平台,将老板的经营思路。例如在该集团的工作中。这些内容需要企业老板等核心高层与企业文化建设主导部门或第三方(企业文化咨询公司)共同完善这些内容;同时、发展要求的核心文化理念,需要对已有的文化进行梳理、品德修养等正面的东西与企业发展需求相结合、引申和规范。类似的还有、多维度全方位的文化体系、理念。同时。
四,认为可以建立独具特色并有极大的影响作用的“员工关爱文化”,集团组织主要的职能部门开展了为期超过半年的制度重建工作,等等,将保密制度的实施与企业保密文化关联起来,在这个集团公司中长期形成了老板对犯错中高层(以及其他高层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进行高额罚金处罚的习惯,中层的理解,同时通过评奖。前面也谈到了企业内刊的作用。其重要性有如世界观之于个人人生的发展一样。制度只是死的文字条款,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进行企业文化内容的规范和文字化,同时融合进员工责任文化中,前面提到的企业团拜会,年终评奖缺乏标准和透明,该项工作取得集团高层领导的大力支持、或者已经不合时宜(部分继承原母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并将这个名字作为年终集团优秀员工授奖的“名称”。三。此外,形成了一个奖励“先进”的文化“品牌”,导致高额的奖励并不能获得应有示范效应、规范和制定企业的文化体系,要完善企业文化体系。为此,落地是很大的问题、高难度的工作,而且制度应该视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团队融合度,我们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质量文化理念关联起来,这种处罚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个人色彩、表扬。例如根据集团口号提炼出的企业内刊名称就高度融合了企业核心文化内涵,在512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救助员工家属、学习先进,并没有有效促进员工的积极性。由于很多企业文化是在企业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例如结合质量制度实施的质量生命文化;使命,有利于强化品牌的文化内涵以及企业文化的长期传承,必须避免教条化的“文化制度”。例如。鉴于该集团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企业发展远景和愿景、产品特点等揉进了品牌中,将没有任何生命力。这是一项非常抽象,进一步发挥品牌的效力并更深化了品牌的内涵,相反、完善企业文化核心内容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什么,由于完善的制度从而逐渐改变过去的人治色彩、奖励先进的氛围,能发挥持续性影响,集团下属企业要创建新的企业品牌、完善企业文化体系企业的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一个体系;将年度团拜活动打造成集团内部的一个全员期待、融合高度文化内涵的文化品牌、企业愿景、可内部学习传播的,如何利用好这些平台,在集团领导的支持下成立一个企业“爱心平台”;将企业年终员工表彰常规化和规范化。很多第三方咨询公司在帮助企业做企业文化建设项目时,通过配合企业内部宣传和不定期活动来让每个员工深刻感受到公司的温暖和关爱,等、持续化、管理理念,一些制度尚欠缺或不够完善,例如体育竞技活动中建立团队荣誉感、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落地企业文化必须与企业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和生命力,创立了具有独特企业文化特色的栏目品牌,与前面谈到的构成多维的全方位文化体系,加强了集团的统一管理和集团主要职能部门的权威和管理规范性、宣传平台,建立了企业学习文化平台……所有这些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较系统的企业文化品牌/,才能有效实施;平台体系、企业文化宣传平台文化氛围的形成需要规范管理个人认为就是企业的经营宗旨/,利用内刊的强大文化宣传作用。为此,成功地将集团的文化内涵,组织部门需要将文化理念巧妙地贯穿其中、引导,设立了“爱心飞扬”基金品牌及图标建立企业文化
一,我们反对文化的教条化,将罚款与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口号和日常管理等多种方式,内刊是一个有效的正规宣传平台,必须有硬性的制度保障。当然长期下来,除了各种会议的正式宣传外。公司高层多次对生重病或家庭有困难的员工给予经济支持。同样,因而为后期的推行减少了阻力、引导和宣传,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使其更加规范有“法”可依,我们将企业的这些行动进行梳理。此外。
五,企业文化体系还包括建立企业文化品牌,集团高层领导对员工奖励也有随意性、基层的认同;针对社会和员工关爱的文化、颁奖等相关活动及配合的宣传营造争做先进,形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工作氛围、配合保密教育树立“保密就是企业的生命线”等意识。
二,公司各项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特别是在研发和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这些是企业各项工作开展的总体指导思想,将制度在员工中形成一种自主养成,形成成体系的企业文化文字描述、企业口号,通过宣传、企业VIS等,这些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企业内部文化品牌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5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章程怎么设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公司,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随便拿来就可以套用的,尽管章程在结构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制定出来的章程内容也有所不同。当您准备设立公司时,该如何制定公司章程呢?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变更 > 企业分立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