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规记分分值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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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交通违规记分分值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违规记分分值是怎么规定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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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新手上路,怕会违规,提前了解一下关于扣分相关的信息,请问机动车违章记分标准对不同违规的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 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 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 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 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 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 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 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 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折叠第四章考试
(图)《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图)《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 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 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 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自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折叠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 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免审验一次;
(二)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三)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 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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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涉税担保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股权转让中,股东将有历史遗留问题(漏水、偷税、逃税等或有税务争议)的公司转让给了后续股东,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向欠税的主体公司追缴税款,因此,新股东最终可能成为“替罪羊”(事实上,也发生了很多类似的案例)。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通常可以借助于并购前的税务尽职调进行化解。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华税建议收购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增加“涉税担保”条款,承诺目标公司税务健康,并愿意承担未来可能发现由前股东存续中发生的欠税等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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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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