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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产生效力呢?下面就请跟着律图一起来看看关于债权债务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法律规定。
夫妻有债权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夫妻对债权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以能否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标准,如果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可以。
《民法典》(自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财产以及债务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也按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夫妻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各自清偿的约定,而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共同清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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