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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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座位安全带,它可以把乘员身体系在座椅上,防上撞车时被甩出车外或向前撞击挡风玻璃仪表板方向盘使身体受伤。2、安全气囊,气囊是在撞车刚发生时为防止乘员撞击仪表板方向盘等,利用气囊膨胀使两者隔离,并使气囊吸收乘员的动能以减轻冲击的伤害。安全玻璃,现常用的有钢化和叠层玻璃,在事故中减轻乘员的冲击伤害。
撞车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人们在撞车时常常会避之不及,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无可避免,那么人身损害能避免吗?在撞车时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尽量减少人身损害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防止撞车有措施

汽车在冲撞障碍物时,会在瞬间停止运动,此时乘员仍以撞车前的速度向前移动,碰及仪表板、方向盘、档风玻璃,从而造成伤害,为防止乘员的身体受到伤害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1)座位安全带,它可以把乘员身体系在座椅上,防上撞车时被甩出车外或向前撞击挡风玻璃、仪表板、方向盘使身体受伤。因此轿车前排都装置安全带。

(2)安全气囊,气囊是在撞车刚发生时,为防止乘员撞击仪表板、方向盘等,利用气囊膨胀使两者隔离,并使气囊吸收乘员的动能,以减轻冲击的伤害。

(3)安全枕,是当汽车被后车顶撞时,用来保护乘员头部不致受冲损伤,它安装在座椅上。

(4)安全垫,安具有吸收能量高,没有方向性,没有反作用力,质量轻和容易成形等特点,通常制成仪表板,或覆盖内装置件的表面,在撞车或车辆翻滚时能减轻乘员的伤害程度。

(5)转向装置,是为减轻冲撞中转向装置对驾驶员的伤害,将转向装置设计成具有吸收能量,缓和冲击压力的能力,减轻乘员对转向盘冲击的强度。

(6)安全玻璃,现常用的有钢化和叠层玻璃,在事故中减轻乘员的冲击伤害。

(7)车外措施,主要是为了减轻车体的伤害程度。一般采用弹性的保险杠,安全护网等安全措施。

如何预防与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速度快、声音小、稳定性差,具有自行车和机动车的双重特点。摩托车有时由于抢道、钻行,干扰其余机动车正常行驶,同时威胁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常导致交通事故。摩托车的另一特点是自杀性强,驾车者大多为年轻人,容易逞强好胜,加上其体积小但重心高,灵活但紧急制动效果差,容易诱使驾车者不规则行驶而引发事故,对交通安全威胁较大。

因此,一方面摩托车驾驶员,应了解摩托车的性能,提高驾驶技术和自身修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要领;另一方面,其它机动车驾驶员亦应了解。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员,在突遇交通事故应该尽可能保持镇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才能尽可能的减少人员的伤亡。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或者拨打400-64365-80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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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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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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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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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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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警察局工作,前几天接到一个案子,因为有相关公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领导申请了强制措施已经被批准了,我就想问问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下来后,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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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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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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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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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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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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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处置办法,即在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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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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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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