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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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如下:1、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2、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

对于中药品种,研发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此时除了要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相应的手续外,还需要申请人缴纳一些申请费用。到底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用是多少?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具体阐述。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第十六条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时候,需要缴纳的费用可不是一两项,而是有五项,具体有初审费、复审费、保护品种年费等等。各项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律图已经在上文中详细介绍了,希望能够帮助解开生活中的疑惑。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向律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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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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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工作,当然是可以的。如果是个人私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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