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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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概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3,责任主体不同。4,责任形式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免责事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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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总能听到或者看到一些关于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报道,那大家知道什么是产品责任,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知道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吗?不急,且看律图小编在下文细细为大家解释。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的特殊之处

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对二者的区别有了一定的了解。要区分二者,主要从法律责任的形式、赔偿范围、规则原则、诉讼时效期间这四个方面入手。如果大家希望了解有关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相关知识,欢迎到律图网站阅读或者咨询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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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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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与商品房质量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一般有两类:有房产证的回迁房和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有完整产权的回迁房和普通商品房并无太大区别,但无完整产权或只有回迁合同的回迁房则和商品房有很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房屋价格方面 无完整产权或只有回迁合同的回迁房一般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建造及出售,因此拆迁户享受到了一定的政策优惠,房屋价格便宜。而普通商品房受到市场影响较大,价格相比较高。 2、买卖关系 商品房是以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买基础一般房屋价格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回迁房的购买基础则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3、房屋权利 商品房可以立即上市,且可以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无完整产权或只有回迁合同的回迁房无法进行立即上市,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并且还存在部分小产权房屋,不能享受商品房的权利。 4、再次交易 商品房可以获得房产证,因此二次交易相对简单,方便过户。而受政策影响回迁房往往需要政府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例如:居住满五年、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因此再次交易的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 权属有争议的;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侵权关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合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一种。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次位主体、拟制主体。基本主体指生产者、销售者;次位主体是运输者、仓储者;拟制主体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责任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责任后果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有:
(1)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侵权关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合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一种。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次位主体、拟制主体。基本主体指生产者、销售者;次位主体是运输者、仓储者;拟制主体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责任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责任后果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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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2、赔偿范围不同;3、归责原则不同4、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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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正常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六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当房屋整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购买者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退还购房款本息外,还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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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两者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产品缺陷是指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质量“缺陷”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区分(法规诠释)
  生活中,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销售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的责任。而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1.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不适当设计、产品分析、试验而形成的产品缺陷。
  
2.原材料缺陷:是指制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而造成的产品缺陷,这种商品缺陷产生的危害后果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生产者与原材料供应者之间还可以合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制造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装配不当或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产品缺陷,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指示缺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有些产品本身并没有缺陷,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有危险,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戒,如没有明确说明,则存在指示缺陷,消费者一旦发生危险、销售者、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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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哪些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赔偿范围不一样,诉讼时效不同,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产品责任的话,商家需要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那如果是产品质量纠纷的话,商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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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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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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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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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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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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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时效产品质量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产品质量的检验本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程序,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法律对于他的界定有时候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有时候是很难去证明这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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