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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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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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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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纳税大国,很多方面都是要征收税的。就拿房地产来讲吧,如今的关于房地产的税不在少数,那么房产纳税义务人是谁呢?其征税对象又是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房产税是有关房地产征税的一种总称,其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所有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产权出典的,则由承典人承担纳税义务。同时其征税对象一般都是房产,包括住房、办公房等等。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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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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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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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是怎样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1、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2、土地使用税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税按面积缴纳,每季度缴一次。 2、房产税计税基数问题:不单单是固定资产下的房产项目记载金额,应加土地购置价、开发土地成本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办证费,再加核心空调、智能化楼宇设备、新建建筑物初次装修费、采暖锅炉等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给排水、采暖、消防设备价值。 3、土地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有一特殊情况:宗地容积率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房产原值的地价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地价全额计入房产税。 4、“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 5,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并确定计入房产地价。 5、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房产税计税基数确定后,乘以70%,再按 1.2% 计算应纳税额。 3、土地征收对象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物业税怎么征
[律师回复]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轮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
首先,一部分长期“捂房”观望的房主,得付出更多房屋空置成本;
其次,手中空置房越多,房主持有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他们将房源投放到交易市场中去,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而且,和其他税收总是在交易中转嫁给购房者不同,房产税很难在交易中被转嫁。“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征收房产税,只有持有多套房子的人才需要缴纳。这样,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带房产税的房子,转嫁是没有市场的。另外,房产税按年征收,假设有一个人持有一套房子3年,到第3年才拿出来销售,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负担前几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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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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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黑色金属矿原矿及有色金属矿原矿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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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吗?
纳税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相反纳税人是有纳税的义务的,这在我们国家《宪法》还有就是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当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正常状况之前,如果没有纳税或者是纳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需要对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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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房产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物业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轮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
首先,一部分长期“捂房”观望的房主,得付出更多房屋空置成本;
其次,手中空置房越多,房主持有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他们将房源投放到交易市场中去,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而且,和其他税收总是在交易中转嫁给购房者不同,房产税很难在交易中被转嫁。“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征收房产税,只有持有多套房子的人才需要缴纳。这样,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带房产税的房子,转嫁是没有市场的。另外,房产税按年征收,假设有一个人持有一套房子3年,到第3年才拿出来销售,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负担前几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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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房产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轮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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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有哪些
纳税义务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伪造虚假的账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对账簿进行隐匿,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没有如实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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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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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对吗
[律师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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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的对象和申报材料是什么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纳税申报顺延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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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限额抵免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说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的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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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怎样征收的,征税对象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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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轮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
首先,一部分长期“捂房”观望的房主,得付出更多房屋空置成本;
其次,手中空置房越多,房主持有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他们将房源投放到交易市场中去,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而且,和其他税收总是在交易中转嫁给购房者不同,房产税很难在交易中被转嫁。“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征收房产税,只有持有多套房子的人才需要缴纳。这样,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带房产税的房子,转嫁是没有市场的。另外,房产税按年征收,假设有一个人持有一套房子3年,到第3年才拿出来销售,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负担前几年的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
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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