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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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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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在这个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地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那么,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人将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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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时应考虑的问题
1、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 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把握量刑的尺度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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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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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自身发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可以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到当地经侦部门进行报案处理;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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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请问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目前,暂无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括:
(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
(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优先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确定。
反向工程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要立案追究的。
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立案应当而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2、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即指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已经存在、正在进行、正在预备三种存在情况。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口说无凭。商业秘密刑事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侵权证据齐全,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实际案例中有提供侵权产品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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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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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鉴定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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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是犯罪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的,要弄清人民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或侵权行为地人民。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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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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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算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是犯罪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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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被侵犯怎么办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视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日常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 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 可以与侵权人进行调解、和解,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做适当赔偿。
企业应当注意到,如果采取行政、刑事、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即“二次污染”),所以协商解决是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问题的首要方案。
二、经济仲裁
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有时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客户泄漏、侵犯。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加工合同、转让合同或合作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侵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到当地仲裁机申请仲裁。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有利于节省资源物力。
三、劳动仲裁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共同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
这种方法属于劳动法上的救济,主要适用于职工流动违反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
四、行政投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2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还可以寻求政府机关保护,在向工商部门举报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并且应当按照案件的重大、复杂程度,向不同管辖级别的工商行政部门提出。企业采取这种途径维权的,除了可以申请责令停止侵权以外, 还可要求赔偿并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资料。
五、刑事报案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22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拉责任人员,依照本节中该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及时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但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时,如果案件涉及到非常专业的知识,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尽快了解熟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律师提醒:刑事途径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强大盾牌。企业通过刑事途径解决商业秘密侵权,可以收集到一些在民事诉讼当中无法收集到的证据,既可以追求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六、民事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企业就商业秘密侵权向人民提讼的,要注意时效、管辖、证据、被告主体和请求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的正确处理,避免最后因诉讼经验、技巧不足而败诉。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立案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要立案追究的。
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立案应当而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2、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即指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已经存在、正在进行、正在预备三种存在情况。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口说无凭。商业秘密刑事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侵权证据齐全,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实际案例中有提供侵权产品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要立案追究的。
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事立案应当而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现存在侵害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的事实。至于犯罪的过程、具体情节等,在立案时难以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当然能够提供更多犯罪事实的信息也有利于法定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2、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即指犯罪事实确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已经存在、正在进行、正在预备三种存在情况。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不能口说无凭。商业秘密刑事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侵权证据齐全,但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实际案例中有提供侵权产品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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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防止侵害商业秘密,如何预防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核查2、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3、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4、如有可能,秘密信息的使用者只能有权使用信息的必要部分。5、采取分类办法,如在材料上加盖图章,标明“秘密”或“机密”等字样。6、与将要接触商业秘密的人订立保密协议和不得参与竞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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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怎样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是犯罪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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