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汽车摔伤谁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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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上车买票后便与公共汽车经营者订立了运输合同。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定,同时运输方应保证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公共汽车公司便负有保证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因为公共汽车公司没有履行保证乘车安全的义务,所以公共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乘坐公共汽车摔伤谁担责

案情:

肖某在一次乘坐公共汽车时,由于汽车到站后没有停稳,乘务人员便打开车门,加之车上比较拥挤,致使站在车门旁的肖某摔出车外,造成左手严重骨折。就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上车买票后便与公共汽车经营者订立了运输合同。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定,同时运输方应保证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肖某乘坐公共汽车并购买了车票,便与公共汽车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公共汽车公司便负有保证肖某乘车安全的义务。肖某乘坐公共汽车时,在车没有停稳的情况下,乘务人员便打开车门,致其摔伤,完全是乘务人员的过错所致。因为公共汽车公司没有履行保证肖某乘车安全的义务,所以公共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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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网约车猝死谁来担责
乘客的伤亡,如果是承运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乘客自身原因或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而且承运人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承运人则免责。判断司机是否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来判断。下文中,将具体告诉大家“乘客坐网约车猝死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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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乘客坐公交摔伤,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乘客坐公交摔伤是否能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乘客坐公交摔伤是否可以索赔
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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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20—30%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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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坐网约车猝死责任谁承担
乘客的伤亡,如果是承运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乘客自身原因或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而且承运人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承运人则免责。判断司机是否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来判断。下文中,将具体告诉大家“乘客坐网约车猝死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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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乘客坐公交摔伤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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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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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要看清。经核实,有手机应用软件公司已与保险公司合作为预约出租车提供“承运人责任险”、为代驾服务提供“代驾人责任险”来保障乘客利益,但我会也发现部分应用软件公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请广大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障范围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上当受骗。
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利用手机应用软件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交强险如何赔付
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
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只与“有责还是无责”有关,与责任大小无关。
乘坐大巴发生交通事故,谁负全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纠纷主要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和其他旅游辅助者,如地接社等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司机与赵某之间的人身权侵权关系。前述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因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司机是否是第三人呢?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六项:“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此纠纷中司机和大客车均不属于旅行社,司机是实际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人员,因此属于旅游辅助服务者,而不是第三人。司机在驾驶中操作不当,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对赵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赵某既可以因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旅行社或司机所在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对于受害人而言在举证方面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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