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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肖某在一次乘坐公共汽车时,由于汽车到站后没有停稳,乘务人员便打开车门,加之车上比较拥挤,致使站在车门旁的肖某摔出车外,造成左手严重骨折。就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上车买票后便与公共汽车经营者订立了运输合同。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定,同时运输方应保证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肖某乘坐公共汽车并购买了车票,便与公共汽车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公共汽车公司便负有保证肖某乘车安全的义务。肖某乘坐公共汽车时,在车没有停稳的情况下,乘务人员便打开车门,致其摔伤,完全是乘务人员的过错所致。因为公共汽车公司没有履行保证肖某乘车安全的义务,所以公共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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