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物伤人无人认,建筑物使用人要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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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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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伤人无人认,建筑物使用人要担责

怀柔区的张大妈今年65岁,前不久的一天早上,她和往常一样出去晨练,在回家的途中路过一栋居民 楼二单元楼下时却遭遇“飞来横祸”,一个花盆从天而降,刚好砸在张大妈肩膀上,突然遭到猛击,她疼得晕了过去。过往的好心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大妈 及时得到了救治,通过检查医院鉴定为肩胛骨骨折。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张大妈的伤情才基本痊愈,总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12000余元。

张大妈的儿子在此期间多次来到被砸现场进行情况了解,对该居民楼的2单元二至六层的住户进行 了走访。但是该单元所有住户均表明自己与此事无关,拒绝为张大妈被砸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使得张大妈索赔一事陷入了僵局。那么,张大妈所遭受的损失能 得到补偿吗?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怀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本案中当事人由于被高空坠物击晕,无法确认侵权责任人,使得其不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单元一层住户由于居住高度不可能因搁置物坠落对张大妈造成损害,二至六层10户住户如果可以证明自己与损害事件无关,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张大妈因伤病造成的12000余元的损失应当由这10户住户共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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