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共同危险和高空坠物责任谁承担
共同危险责任: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数人在楼顶抛物,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查明具体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共同危险责任强调数人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高空坠物责任注重确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二、共同危险与高空坠物如何认定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中,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共同危险与高空坠物责任划分有何法律依据
共同危险与高空坠物责任划分依据主要在《民法典》。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若无法明确实际致害人,所有可能实施危险行为者都要担责。
高空坠物方面,《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了解了共同危险责任和高空坠物责任后,我们知道这两种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引发诸多复杂问题。比如,在共同危险责任场景下,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责任该如何分担;在高空坠物责任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若后续查明具体侵权人,补偿款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与共同危险责任和高空坠物责任紧密相关。如果你对这些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纠纷,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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