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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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效力表现在:1、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2、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3、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经常发生不当得利的,比如买东西对方多找了钱等等。不当得利也是有效力的,那么你知道不当得利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吗?律图为您做详细介绍。

不当得利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关于不当得利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你更深入的了解不当得利效力方面的内容。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来电具体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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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因为犯了不当得利罪,现在被人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判处了退换,不当得利不退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也就是说不会判刑的。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行为,不会判刑的,但是如果涉及侵占罪的话,就是会判刑的。当我们的合法财产和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一定要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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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电表少计电费不当得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表少计电费不当得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表少计电费是否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即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2、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他方的财产总额减少;
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
4、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
违约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我们说,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使一方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仍然有例外现象,这些例外主要体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了一些利益,此种利益是无法律上根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因为违约而使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将发生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财产,获取非法利益并导致出租人、出借人等财产受到损失。违约方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不当利益。二是承租人、出借人等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未按期向出租人、出借人等返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实际获得了一定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赁费、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三是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因为违约使合同关系解除,当事人依据合同接受对方所作出的履行,已无法律根据,则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是什么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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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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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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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我表妹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构成了不当得利,现在被起诉到法院了,不当得利与表见代理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
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
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
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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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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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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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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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法律意识很淡薄,涉及到了不当得利的问题,需要遭到起诉,询问下不当得利垫付起诉状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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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61006##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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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1号院##小区9号##楼5层515。
电话:186111#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83.67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001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现金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售楼处认识,同年7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008年-20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83.67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00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000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垫付起诉状范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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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法律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2、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不当得利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法律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2、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我前一段时间卡丽无故多出了十万元钱,一个朋友有急用就借给了他。现在发现是别人转错了账,不知道要不要退还,想要问一下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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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哪方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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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李某私刻了我们公司的公章,是他人误认为李某使我们公司的,向他人行使我们公司的正当权利。获得了大量不当得利,请问表见代理产生的不当得利怎么要回?
[律师回复] 你好,分析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
首先,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或第三人的误解或过错所致,而不是由于受益人的违法行为。而侵权损害,则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其次,从民事责任上讲,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责任是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而对于侵权损害的行为人来说,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再次,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当得利的受益须以对方受损失为依据,而侵权损害则不作此要求,它不存在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问题。第四,从举证责任上讲,不当得利的受损失人为请求返还之诉,只需受益人的收益是基于自己的财产受损即可,而侵权损害之诉还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出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同时,还应进一步看到,二者虽存在上述区别,但它并不能反映两种制度有互相排斥的性质要求,二者有时是可以相互并存的。而且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完全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平复时,就没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的余地。
值得商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拾得人拒不履行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只能承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应该说,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既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亦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从而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竞合现象,即允许失主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一项请求权行使。尽管此种行为构成竞合,但不能完全按竞合处理,应当对失主选择行使请求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在一般情况下,对拒不返还拾得物的,应按不当得利处理。因为一方面,如果按侵权处理,则意味着应对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予以制裁,这在实践中是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失主丢失其物,自身也有过错,而尽管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有过错,但毕竟将拾得物在拾得后予以保管,如果其不拾到遗失物并予以保管,则遗失物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更何况拾得遗失物不返还,与故意侵占他人财产,在性质上还是有区别的,如果对这种行为按侵权处理,并确定行为具有过错,且对拾得人予以制裁,使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将促使拾得人不精心照管他人遗失的财产,从而造成其毁损灭失。另一方面,按不当得利而不是按侵权处理,足以保护失主的利益。如果按不当得利处理,失主一般只需证明拾得人占有失主财产,这种占有是无法律根据的。
拾得人只要将其占有的财产返还给失主,失主利益就受到了保护。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失主因丢失某物将使其遭受严重的损失,而拾得人并不因拾得该物而获得较多的利益(例如拾得物对其无太多的价值等),因而损害与获利之间并无对应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能以获利为准要求获利人返还不当得利,而不能以损害为依据要求获利人赔偿其完全不能预见的损害。因此如果按侵权处理,一旦失主证明自己遭受了较多的损失,此种损失就要由拾得人赔偿,这对拾得人未免太不公平。更何况,在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情况下,主要是一个确定返还责任的问题,通过损害赔偿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失主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按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返还拾得物,是比较妥当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应按不当得利,而应按侵权行为处理:一是拾得物在失主要求返还拾得物后,不仅未及时返还拾得物,而且因其过错,造成拾得物的毁损灭失。在此情况下,拾得人应依侵权责任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拾得人在失主要求返还以后,故意将拾得物转让或抛弃。在上述情况下,责令拾得人依侵权行为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防止拾得人非法毁损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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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冲突表现在哪些方面?
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冲突主要表现在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及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控股股东的行为有时候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双方之间就发生冲突和矛盾。而现代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这样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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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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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当得利?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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