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监视居住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具体措施如下:住处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住处接受监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指定居所监视: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可在指定居所监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电子监控等: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监视居住的规定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应当继续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超期继续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
三、监视居住的刑期如何折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分两种情况。
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由于该住处是其日常生活场所,对其人身自由限制相对较小,此种情况下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指定居所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居住场所,对其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需注意,折抵刑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计算。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范围的刑事强制措施。当我们探讨监视居住的具体措施有哪些时,除了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外,还包括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时,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你是否对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存在疑问呢?若对于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细节、期限规定或者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等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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