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际施工人可要求谁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要求以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违法,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就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为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若实际施工人是挂靠情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准备好能证明实际施工及工程价款的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二、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责任由谁承担
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而定。
若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般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合同仅约束实际施工人和合同相对方。
若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可能需承担债务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但这通常是在追讨工程款相关债务的情形。
总之,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合同签订主体及履行等因素,确定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的承担主体。
三、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定。
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际施工人应保留施工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施工行为、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等,以便在主张权利时有据可依。
在探讨实际施工人可要求谁承担连带责任时,除了常见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主体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某些情形下,建设单位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其存在欠付工程款等过错行为。另外,当实际施工人所雇人员因工伤亡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的具体认定及复杂法律关系,你若还有疑问,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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