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中的财产上的损害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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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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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往往是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两个损害后果。如侵害健康权致残的,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害,同时也有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中的财产上的损害的内容

精神损害其实就是说,侵权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感情和心里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和痛苦,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的损害。所以侵权人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关于精神损害中的财产损害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您做解答。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依据是否发生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将损害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区别相对比较明显:一是损害客体不同,前者是财产利益,后者是精神利益;二是两者赔偿方式不同,前者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补充,而后者往往以金钱方式对可赔偿性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尽管两者渭泾分明,但是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与财产权之变动无关,只表现于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的观点有探讨的余地。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具有第一性,意识是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也同样有着密切关系。

1.财产上的损害与精神损害往往是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两个损害后果。如侵害健康权致残的,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财产损害,同时也有精神损害。

2.财产损害可以导致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反映可能使主体的精神利益损失或应获得而不能获得。如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的损害可导致精神损害。

3.财产上的损害可以作为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物。在旅游及特定承 揽等合同中,可以依据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进行补偿。例如因被告洗毁原告的具有珍藏价值内容的胶卷时,可以考虑拍摄照片活动的费用为精神损害的补偿额。有人认为这是对财产损害赔偿,显然不当。拍摄往往只是活动的附带内容,受损人为主题活动支付的费用已在活动中得到对价给付,也就不在损害之列。

上文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精神损害中的财产上的损害的内容,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这项内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或者直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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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3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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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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