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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两个员工冒充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交易,那么此时产生的债务就应该认定为该员工的个人债务,然后由该员工承担责任。具体的法理分析,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述。
冒充公司交易债务属个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前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公司欠款还是个人欠款?
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为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行为必须属于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
2.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
3.该行为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有联系。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其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