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不同的数量,情节的不同,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贩卖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相当数量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贩卖鸦片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鸦片每增加一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其他毒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适当的数量增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对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阐述,希望能帮助你解决一些问题。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浙江各级法院在对贩卖毒品罪量刑时就是根据这个标准,根据具体情节,案情的情况来判断,建议如果有条件请个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帮助辩护,看是否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律图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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