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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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什么处罚

在我国,刑事处罚主要是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或者人身刑和财产刑。对于不同的处罚来讲,其具体的分类不同。那么你知道没收财产是什么处罚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为你解决一些问题。

一、没收财产是什么处罚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

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三、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哪些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2、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和财产刑的。与此同时,小编还带来了“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以及“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哪些财产”的内容,但愿可以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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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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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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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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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没收财产是没收合法财产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罚中没收财产是没收合法财产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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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在行政部工作,一次执行任务后时间已经是晚了就直接跟同事喝酒了,喝多了直接去医院挂了两天急症,回来就忘记把罚没财物上缴了,现在核查才想起这件事,我想知道行政机关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用,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2、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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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来惩罚,我朋友的叔叔因为这个罪名被逮捕了,他现在很担心他叔叔
[律师回复]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入国库的罚没财产以单位的名义或者以集体的名义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罚没财产,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的财产处罚,依国家规定罚没财产属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额及时上缴国库,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
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金,没收财产,只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罚没财产权。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罚没财产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产,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产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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