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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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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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同时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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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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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婚内抚养费的给付情况?
婚内是不存在抚养费给付情况的,只有起诉离婚后,才可以主张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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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多久不支付抚养费能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婚内多久不支付抚养费能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多久不支付抚养费可以
01 . 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内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 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未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
夫妻分居期间,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并未同时要求离婚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03 . 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支付方分居期间的每月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确定每月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4 . 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未分割按月计算,请求一个确定具体数额的,由予以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原告在请求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请求补付抚养费,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的,由酌情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05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内分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而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是否支持及相应数额。
06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付过子女保姆费或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夫妻婚内分居因而引发婚内抚养费纠纷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如支付保姆费、医药费,定期照顾、探视子女等。
07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所附款项占工资收入绝大部分的,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08 . 夫妻婚内分居,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另一方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最终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将把原告方包括请求婚内抚养费的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所有,但双方离婚时通常对此可予一并处理。但这必须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否则请求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仍需为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诉请未被支持的,则往往对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离婚后抚养费问题
一、关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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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01 . 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内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 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未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
夫妻分居期间,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并未同时要求离婚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03 . 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支付方分居期间的每月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确定每月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4 . 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未分割按月计算,请求一个确定具体数额的,由予以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原告在请求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请求补付抚养费,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的,由酌情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05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内分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而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是否支持及相应数额。
06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付过子女保姆费或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夫妻婚内分居因而引发婚内抚养费纠纷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如支付保姆费、医药费,定期照顾、探视子女等。
07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所附款项占工资收入绝大部分的,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08 . 夫妻婚内分居,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另一方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最终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将把原告方包括请求婚内抚养费的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所有,但双方离婚时通常对此可予一并处理。但这必须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否则请求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仍需为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诉请未被支持的,则往往对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婚内要求付给抚养费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增加抚养费书(状)
原告:男年月日生族,人, 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女年月日生,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男年月日生族市公司职工 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责令被告从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市 区人民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
代理人: 年月日
婚内要求付给抚养费起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增加抚养费书(状)
原告:男年月日生族,人, 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女年月日生,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男年月日生族市公司职工 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责令被告从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市 区人民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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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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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多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多久不支付抚养费可以
01 . 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内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 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未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
夫妻分居期间,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并未同时要求离婚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03 . 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支付方分居期间的每月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确定每月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4 . 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未分割按月计算,请求一个确定具体数额的,由予以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原告在请求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请求补付抚养费,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的,由酌情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05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内分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而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是否支持及相应数额。
06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付过子女保姆费或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夫妻婚内分居因而引发婚内抚养费纠纷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如支付保姆费、医药费,定期照顾、探视子女等。
07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所附款项占工资收入绝大部分的,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08 . 夫妻婚内分居,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另一方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最终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将把原告方包括请求婚内抚养费的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所有,但双方离婚时通常对此可予一并处理。但这必须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否则请求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仍需为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诉请未被支持的,则往往对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离婚后抚养费问题
一、关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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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婚内给付多少合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婚内可以起诉给对方支付儿女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01 . 夫妻双方婚内分居生活的,子女可请求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离婚纠纷中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亦可要求另一方补付婚内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 单纯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未提起离婚请求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
夫妻分居期间,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并未同时要求离婚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该请求。
03 . 对于婚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结合支付方分居期间的每月收入按照20-30的比例予以确定每月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4 . 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未分割按月计算,请求一个确定具体数额的,由予以酌情确定具体数额。
原告在请求婚内分居期间抚养费时,不是按照每月数额×分居月份的方式请求补付抚养费,而是以一个确定的数额要求补付的,由酌情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05 .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内分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而请求分居期间抚养费,同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是否支持及相应数额。
06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付过子女保姆费或为子女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药费等,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夫妻婚内分居因而引发婚内抚养费纠纷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可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抚养义务进行抗辩,如支付保姆费、医药费,定期照顾、探视子女等。
07 .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所附款项占工资收入绝大部分的,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08 . 夫妻婚内分居,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另一方补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最终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将把原告方包括请求婚内抚养费的全部诉请一并驳回。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子女所有,但双方离婚时通常对此可予一并处理。但这必须基于双方离婚为前提,否则请求婚内抚养费的主体仍需为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离婚诉请未被支持的,则往往对全部诉请均予以驳回。
婚内可否主张子女抚养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律师回复]
一、婚内可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婚内女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请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况,并且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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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标准
抚养费给付标准: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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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抚养费怎么计算,婚内抚养费怎么算,婚内给抚养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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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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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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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4、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5、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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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怎样给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抚养费怎样给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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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离婚了,多久付抚养费,一次性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时,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以后因追索子女抚养费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因此,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用一次性给付的,一般到子女18周岁止。若子女未成年之前,没有重大变故,你要求增加给付一般不能得到的支持。但若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对方原来所给付的费用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的,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子女抚养费用,可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请求依法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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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抚养费范围,超18岁给付抚养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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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的标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抚养费判定时给付一方的债务考虑在内吗?如房贷及单位借款等。
[律师回复] 您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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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如何给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抚养费如何给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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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婚后因为性格不合就会选择协议离婚,离婚是一件大事,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如果在婚后有了孩子,离婚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孩子要面临的就是跟谁一起生活这个问题。现实生活中,协议离婚往往没有约定孩子抚养费,那么,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抚养费吗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未成年的,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用。
二、抚养费一般一个月多少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关于离婚协议没有注明支付抚养费应该支付抚养费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至于抚养费一般多少钱,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讨论协商的,这个问题一般都能达成一致,因为毕竟是自己的孩子,双方都不希望亏待自己的孩子。如果大家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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