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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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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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必须确定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第二,房屋预测面积的误差和实测面积的误差最好不超过正负3%,如超过这个误差,则考虑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第三,交房的条件最起码是办出《交付使用许可证》;第四,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

购房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也是人们都很关注的问题,随着购房交易的增加,由于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相信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下面律图网站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相关总结。

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

第一,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必须确定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

第二,房屋预测面积的误差和实测面积的误差最好不超过正负3%,如超过这个误差,则考虑购房者的承受能力;

第三,交房的条件最起码是办出《交付使用许可证》,而不应该仅办出“竣工验收合格单”;

第四,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最好不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第五,关于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要明确约定,最好不要使用“在最快时间内”、“及时”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并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产证,则违约方按日、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还要小心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购房合同中,购房人经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条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这些条款对购房者来说不一定是公平的,特别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因此,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要注意具体,而且要有确定性。比方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的情况作出界定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小编的总结就到这里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如何有效避免购房合同纠纷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任何疑问或者您现在正在为购房合同纠纷困扰,您可以上我们律图网站进行详细咨询,希望小编的总结对您的生活有实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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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采购合同纠纷?
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对方的合同的履行能力和准备合同内容。合同订立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发生合同纠纷,因为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所以为了避免合同纠纷,要提前做好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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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解除购房合同时怎样有效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一、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一旦出现确实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
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合同相对方签字后生效。
四、如果出现某一方确实因为身在外地等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的,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但这里必须提醒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途径核实委托书的真伪,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五、如果双方就悔约以及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等事宜已经协商妥当,并有了口头约定,那么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应采取适当的手段,比如留下录音、传真件等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起到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作用。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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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时怎样有效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一、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一旦出现确实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
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合同相对方签字后生效。
四、如果出现某一方确实因为身在外地等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的,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但这里必须提醒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途径核实委托书的真伪,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五、如果双方就悔约以及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等事宜已经协商妥当,并有了口头约定,那么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应采取适当的手段,比如留下录音、传真件等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起到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作用。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怎么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一、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二、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许多发展商认为收取买家一定的定金是合理的。有发展商表示,作为卖家,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如果发展商不收取定金,消费者无法受到任何约束,那么发展商的销售行为就得不到保障。
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很多购房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三、《认购书》需要统一文本
对于如何避免“定金纠纷”,有业内人士指出,眼下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建设部门已公布了房产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交纳定金时所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发展商都是自行拟定,五花八门,也为纠纷种下了祸根。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购书》文本,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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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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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避免中介购房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陷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中介机构无证经营。这种机构大多无固定场所,发生问题就转移,使消费者无法投诉,所以消费者应 首先看有无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 (二)既收佣金又吃差价。购房人与中介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合同,中介以低于与委托人谈妥的价位购买房屋,从中收取其中不为双方知晓的差价。 (三)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使交易泡汤。为了吸引买家或承租者,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或承租者上钩,等买主或承租者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种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四)阻止购房人仔细查看房屋质量。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引领买方走马观花地查看房屋,买方不知就里,仓促成交,等到问题发现之时,中介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五)隐瞒出售背景和规划前景。所谓出售背景,比如该房屋是否将来要拆迁。中介方为了促成交易,进行隐瞒将会损害买方的利益,建议买方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考察上述问题。 如何避免中介买房纠纷 (一)首先,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 其次,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 (三) 最后,签署合同时,看清合同条款。 签署购房或者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最好把中介佣金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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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1、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2、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3、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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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婚前购房合同纠纷,如何避免婚后购房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有那些? 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 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等。 3、一房二卖纠纷。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婚后购房合同纠纷应如何避免?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2、虽然夫妻共同买房时需要提供的证件非常多,但若想成功办理,应该注意一个都不能少;办理房贷时还需要额外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3、房屋份额分配,夫妻共同购房时,先把双方所占份额提前协定好,以免日后因此产生矛盾。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共同拥有,则双方享有权益相同;如按份分割,则需提前说明,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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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一、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二、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许多发展商认为收取买家一定的定金是合理的。有发展商表示,作为卖家,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如果发展商不收取定金,消费者无法受到任何约束,那么发展商的销售行为就得不到保障。
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很多购房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三、《认购书》需要统一文本
对于如何避免“定金纠纷”,有业内人士指出,眼下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建设部门已公布了房产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交纳定金时所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发展商都是自行拟定,五花八门,也为纠纷种下了祸根。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购书》文本,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定。
能怎么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一、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二、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许多发展商认为收取买家一定的定金是合理的。有发展商表示,作为卖家,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如果发展商不收取定金,消费者无法受到任何约束,那么发展商的销售行为就得不到保障。
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很多购房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三、《认购书》需要统一文本
对于如何避免“定金纠纷”,有业内人士指出,眼下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建设部门已公布了房产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交纳定金时所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发展商都是自行拟定,五花八门,也为纠纷种下了祸根。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购书》文本,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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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第一,在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前,一定不要只注意到有关房屋及小区本身的情况,而应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正式的、供签约之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第二,一定要对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进行仔细、全面的考虑,并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进行先期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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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应该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购房定金纠纷
一、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二、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许多发展商认为收取买家一定的定金是合理的。有发展商表示,作为卖家,最怕消费者说好保留,但最后又不要的情形出现,如果发展商不收取定金,消费者无法受到任何约束,那么发展商的销售行为就得不到保障。
另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很多购房者认为不签合同定金就没有了,但是如果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尤其是开发商有违约的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三、《认购书》需要统一文本
对于如何避免“定金纠纷”,有业内人士指出,眼下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建设部门已公布了房产交易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但在交纳定金时所签订的《认购书》内容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发展商都是自行拟定,五花八门,也为纠纷种下了祸根。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认购书》文本,向社会公示后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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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纠纷怎么处理,买房广告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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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有效的避免医疗纠纷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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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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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者应该怎么避免销售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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