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在与送养人就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合同就叫做收养合同,签订这样一份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也是为了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收养合同是怎么写的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收养合同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相关知识:收养合同的注意事项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其中的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满足法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办理收养手续。而在这个过程中签订一份收养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关键时刻对当事人的利益是有所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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