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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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割,这是困扰着很多人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常常带来纠纷和争议。那么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分割,而具体在分割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又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均分配,但因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分割方式上,一般由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

2、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辆车、一幅画等。

3、价格补偿。对于不能用实物分割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共同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外一方作为补偿,从而使得其获得该财产的方法为价格补偿。比如,家里唯一的座驾。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知道分割一般由三种方式。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主要会考虑什么因素,其分割财产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主要有: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并不会因为谁赚多了钱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有财产也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离婚是因为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多分给该方一些财产。但过错方依然可以分到财产,以保障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家庭已有孩子,那么考虑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法院判决时会注意考虑对孩子的影响与保护。此外,因为婚姻中女方因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处于劣势地位,因而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到这一点,给予适当的帮助。

4、有利于生产和便于生活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也是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的。

5、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任何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涉及自身,不可扩大化而影响到他人的利益,这是底线。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原则上是进行均等分割,可以是通过实物分割、价金分割等方式进行。而具体的分割原则,小编也同时在上文中做出了阐述。当然,如果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你还不太了解的话,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一下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让他们帮助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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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分割的原则除了遵循男女鹏等原则,还要遵循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其它几点原则,可是毕竟财产的分割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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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夫妻离婚时最需要处理的重要事项之一。在处理这类情况时,一般会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去分割共有财产呢?以下简要介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所遵循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同样适应。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因父母利益分割带给子女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照顾女方利益则是为了体现实质公平,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因此在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到这种情况。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考虑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对双方离婚后尽快展开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处。比如房屋归属,谁拥有房屋,谁用金钱补偿,可能会考虑夫妻各方现阶段或接下来的时间的个人发展规划来综合考虑。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财产仅局限于夫妻两人之间,不能够影响到其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
以上便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等相关问题的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和约定的两方面,不管是哪一方面,都最终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分割,分割过程要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标准来,同时还要遵循在实践中所建立的原则,才能够使分割结果公平公正,赢得双方认可。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夫妻离婚时最需要处理的重要事项之一。在处理这类情况时,一般会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去分割共有财产呢?以下简要介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所遵循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同样适应。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因父母利益分割带给子女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照顾女方利益则是为了体现实质公平,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因此在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到这种情况。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考虑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对双方离婚后尽快展开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处。比如房屋归属,谁拥有房屋,谁用金钱补偿,可能会考虑夫妻各方现阶段或接下来的时间的个人发展规划来综合考虑。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财产仅局限于夫妻两人之间,不能够影响到其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
以上便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等相关问题的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和约定的两方面,不管是哪一方面,都最终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分割,分割过程要按照约定和法定的标准来,同时还要遵循在实践中所建立的原则,才能够使分割结果公平公正,赢得双方认可。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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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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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有人想要离婚,想请问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深圳共有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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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感情和我老公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离婚。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原则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
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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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哪些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均分配,但因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分割方式上,一般由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
2、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辆车、一幅画等。
3、价格补偿。对于不能用实物分割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共同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外一方作为补偿,从而使得其获得该财产的方法为价格补偿。比如,唯一的不动产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人民在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当事人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某一部分有特别需要,比如双方购买的钢琴,而其中一方是钢琴老师,这个时候往往会考虑到实际情况而将钢琴判给此方。
2、考虑财产的经济价值以及使用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些财产是无法分割的,如果强加分割则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这个时候,会采用价格补偿或者价金分割等方法来对财产进行分割。
3、考虑财产的来源。比如继承而来的且对其中一方具有个人纪念意义的东西,这个时候一般会判给该方。
4、考虑生活方便或便利。比如唯一的居所离一方较为方便,会判给该方。比如一方需要交通工具,而此时恰好好有一辆轿车,则或可能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5、合理分割及合理作价。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会秉持合理公平的态度,对财产进行合理作价,合理分割。不能用离谱超出个人意料的方式或价格对财产进行分割,争取得到双方的认同和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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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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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分割的原则除了遵循男女鹏等原则,还要遵循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其它几点原则,可是毕竟财产的分割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问题,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闺蜜跟她老公离婚了,现在要跟她老公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
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我现在想要和我老公离婚,不知道财产要怎么分割。想要问一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思维、生活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了婚姻、财 产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夫妻财产内容、形式增多,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原有的法律规定 不能与社会现实良好的衔接。因此最高法院于 2001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在原则性和具体性事项上做了诸多调整和补充,主要偏 重人身关系的处理,如无效婚姻、家庭暴力等,其中关于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亦有所涉 及,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比重不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第一次将焦点 对准婚姻财产,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分割问题反悔、彩礼、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 的具体界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特殊财产、有价证券的分割,以及以一方名义在有 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出资的分割等一系列与夫妻财产分割有关的条文,是对 200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同时也是对第三次司法解释的重要铺垫。 2011年 8月 13日《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相比解释二,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纳入到法律条文 中,且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以求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有一些新概念的引 入,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所有这些变动不仅使某些现实的婚姻法律纠纷得以解决,也让 我国婚姻法立法更趋于完善、更符合经济发展潮流。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的规定不周全
(1)从条文规定上看, “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和该房产相对应增值部 分,在离婚时 …… 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 ,条文中所提到的 “ 补偿 ” ,涉及增值部分, 同时也包括共同还贷部分。然而,共同还贷的多少应由贷款合同确定,且这个数目是确定的, 所以,对共同还贷部分而言,笔者认为 “ 偿还 ” 更为贴切。
(2)同样是该条文,只是单纯考虑 到房屋增值的情形,而没有对贬值的情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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