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程序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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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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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收养孩子,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除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外,还要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这样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那具体办理收养都有哪些程序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收养的程序有哪些?

(一)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 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 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二、收养需要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关于办理收养手续的程序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适当参考上文进行了解,如果还想知道收养满足的条件,建议到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或者就你的具体问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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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书写的收养申请。2、提供可以证明收养人经济条件的凭证,比如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等。3、收养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开具证据,收养人确实有收养要求。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有抚养孩子的条件。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6、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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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有哪些程序和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新股东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二、股权转让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出具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做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若为国有、集体企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5、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权转让的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公路工程材料的验收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1)交工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的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建设单位在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③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④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2)竣工验收程序
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 评价。
③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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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提供哪些材料?
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3、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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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
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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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新股东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二、股权转让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出具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做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若为国有、集体企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5、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权转让的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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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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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需要哪些材料
收养儿童需要的材料,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儿童,需要有8个方面的材料。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有9个方面的材料。3、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需要有10个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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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程序需要材料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程序需要材料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因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继承人不得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但可依据《继承法》继承原自然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即股权的价值。
但股权的价值的确定方式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值得在章程中约定。大多数地区不允许股权未经继承而直接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当只有一个继承人,而此继承人由于特定身份而不能继承时,如何处理被继承的股权?这确实需要章程中事先做好安排。部分地区的实务是只能进行减资,并把撤回的实缴资本还给继承人,但此种方法将对股权甚至公司的价值均产生不利影响。
实务中已经出现过“因身份而不得继承”的风险,规避的方式之一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该项股权指定由特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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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和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需要什么证件? 领结婚证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三)登记 领结婚证需要带的证件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领结婚证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领结婚证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或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起诉离婚的程序和材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三个必经阶段: 离婚程序的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离婚程序的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离婚程序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也是离婚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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