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抢夺罪会判多久,抢夺罪量刑细化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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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山东抢夺罪会判多久,抢夺罪量刑细化标准是什么?

抢夺行为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以抢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此时,根据行为人实际抢夺的财物数额不同,对其的量刑又不会不一样。并且我国各个省市关于抢夺罪的量刑规定都有所差异,下面我们详细来看看山东省抢夺罪会判多久。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抢夺数额较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抢夺数额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四年。

(3)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依抢夺罪处罚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5)使用抢夺的财物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虽然,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同时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这个量刑范围内作出更为详细的量刑规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抢夺罪的判刑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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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转化犯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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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的转化犯如何成立抢劫罪的转化犯是指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些行为既可以是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转化的前提。
2、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作案现场。行为人逃离现场时被即刻发现而紧追不放的,这一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不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使其不被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人民群众的扭送和公安人员的抓捕;“毁灭罪证”,是指湮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
二、犯抢劫罪需要数额较大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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