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哪个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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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综上,从法规中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的处罚比妨害公务要轻的多,因妨害公务导致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妨害公务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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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要对比相近的行为,还要了解与其他行为的区别。从处罚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出哪中行为的危害性更高,那么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哪个严重?对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哪个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综上,从法规中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的处罚比妨害公务要轻的多,因妨害公务导致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妨害公务更严重。

二、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的危害性是要轻于妨害公务的,寻衅滋事只是出现打架、斗殴和强拿强要等现象,妨害公务是阻碍警察办案或办理其他事情,这很容易给国家机关造成巨大损失。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小编登录律图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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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谁更严重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谁更严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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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哪个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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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于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的公务活动。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的破坏行为。
而从主观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后者的故意往往表现为多种。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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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谁更严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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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严重吗
一般而言寻衅滋事罪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严重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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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哥在一年前因为聚众斗殴被判缓刑两年,这才过了一年,不长记性,他又帮朋友打架,犯了寻衅滋事罪,真是烂泥扶不上墙,全家人跟着着急,担心这次不但要进去,而且会数罪并罚。不太清楚寻衅滋事罪是很严重的罪行吗,缓刑期寻衅滋事最少判多久,他这辈子还出的来的吗。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自首悔过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对方伤势并不严重,且已经获得受害人原谅,根据这些量刑情节,是很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只要在3年以下就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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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和醉酒滋害的区别,寻衅滋事和醉酒滋事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内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而故意伤害他人如果构成重伤,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年满十四周岁。另外从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上看,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不法行为,并对特定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从结果上来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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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严重吗
寻衅滋事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此罪会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例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就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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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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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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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传唤严重吗
寻衅滋事被传唤是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但是有的情况并不只是会被传唤那么简单,如果寻衅滋事的情节十分恶劣的话,还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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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老公在上海一家化工厂上班,年初的时候他们厂的领导通知我说我老公犯了妨害公务罪,但我老公一起的同事又说是寻衅滋事罪,我想了解一下,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都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客观方面存在些许不同,而且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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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寻衅滋事罪被害人需要找律师吗,还有寻衅滋事罪至一人轻伤一级是否不应该取保候审,但因为当时疫情期间不收人所以公安给嫌疑人办了取保候审,现在应该收押了吧,被害人应该到哪里申诉这个事
[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哪个罪行严重?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哪个罪行严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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