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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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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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

现在物流的快速发展,使得货物运输的发展也是非常快速的,出现货物运输损害的情况就大大增加,出现这样的情况,肯定是索要赔偿,那么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

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4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民法典,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5、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6、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二、赔偿范围

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是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毁损是指物质之变动而减少其价值,破损固不待论。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我国法律对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尽相同。我国铁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灭失的按货物的价格赔偿,损坏的,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赔偿;公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受损失货物的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赔价以起运地承运当日价格为准,保价运输的按所保价赔偿;水上运输规则规定,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内的实际损失赔偿,不保价运输的货物另行计算,水运中还“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据此,法律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予以限制,并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运送物灭失、毁损时,赔偿仅限于该物本身所受损害,托运人其他财产是否因此受损,则不予考虑基本原因是,承运人所能了解的,仅在于运送物本身状况,不可能知悉运送物的使用价值以及该物与托运人的关系,因此承运人仅在物之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物价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依次是:

(1)以运送物应达目的地和应达时间为准计价,此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获得假想运送物安全及时到达并依约交付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2)以托运时装运地之价值为标准,此标准为国际铁路运输所采用,主要是由于跨国铁路运输的货物因跨国和其他费用如关税等较高,会造成货物原价的数倍增长,如由承运人负担明显过重。

(3)以发票价值加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利润而计算。此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类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货物运输主要方式空运和陆运,空运虽然快捷但是成本高,出现损害几率的大,所以,货运运输都应该买一份保险。这样出现损害情况,可以先找保险公司理赔,免得发生纠纷。如有疑问,请登录律图网站找专业的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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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
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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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货运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或履行迟延,或者由于义务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均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货运合同之违约主要是指承运人的违约,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较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要重,是法律为保护托运人、收货人,赋予承运人的一项特别职能或义务。货物丧失或毁损,承运人即使无过失,亦不得推卸其责任。原因在于运输合同订立后,托运人即需转移物的占有权,将物交付承运人;同时,由于运输业不发达、工具和手段落后、运输过程漫长,托运人无法得知和证明承运人运送期间是否具有灭失、毁损运送物的故意或过失.但承运人如证明物的灭失、毁损是出于物之本身瑕疵、自然消耗或托运人过失的,可免除责任,但承运人需承担举证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承运人是否具有违约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除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间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是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毁损是指物质之变动而减少其价值,破损固不待论。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我国法律对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尽相同。我国铁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灭失的按货物的价格赔偿,损坏的,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赔偿;公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受损失货物的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赔价以起运地承运当日价格为准,保价运输的按所保价赔偿;水上运输规则规定,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内的实际损失赔偿,不保价运输的货物另行计算,水运中还“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据此,法律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予以限制,并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运送物灭失、毁损时,赔偿仅限于该物本身所受损害,托运人其他财产是否因此受损,则不予考虑基本原因是,承运人所能了解的,仅在于运送物本身状况,不可能知悉运送物的使用价值以及该物与托运人的关系,因此承运人仅在物之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物价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依次是:

1)以运送物应达目的地和应达时间为准计价,此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获得假想运送物安全及时到达并依约交付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2)以托运时装运地之价值为标准,此标准为国际铁路运输所采用,主要是由于跨国铁路运输的货物因跨国和其他费用如关税等较高,会造成货物原价的数倍增长,如由承运人负担明显过重。

3)以发票价值加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利润而计算。此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类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四、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特别注明,德国商法第429条规定:“运送人自运送物受领时起至交付时止,因其间丧失毁损或迟到所生之损害,负其责任但丧失毁损或迟到,系出于以通常运送人之注意,不能避免之事由者,不在此限。”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一)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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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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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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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方式
方式一:承运人责任险丙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车上受伤乘客,随后可依据甲保险公司对小轿车承保的交强险、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实行代位追偿。方式二: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进行赔偿,对乘客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和甲公司三者险按事故定责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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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作为一个跑运输的司机,在运输途中,货物损坏,这个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属于承运人违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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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属于承运人违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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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运货物运输保险如何索赔呢?
1、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凭保险单在48小时内报出险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承保公司,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积极组织施救,减少货物损失。2、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运输单证及与赔偿相关的原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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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我是给物流公司拉货的司机,在运输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坏,我们签订的有运输协议,损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们签订的运输协议承担损失,所运输协议中没有规定发生意外,如何分配责任。则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认定,所以需要保留相关证据。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运输货物损毁灭失的,承运人有赔偿责任货主(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快递公司等承运人后,承运人应该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主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义务。同时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出现损毁灭失情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运输合同赔偿货主或收货人的实际损失。当然了,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发生交通是因为司机重大过失或其它肇事方导致的,那么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具体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比例,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各方过错责任大小的比例来确定。运输货物损毁,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已经为货物购买了保险,那么当运输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情况时,货主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货主损失后,在向承运人追偿。若货主没有替货物买保险的,自然就不能保险公司索取赔偿。索赔方案在运输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时,货主或收货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索赔方案,不同的索赔方案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甚至直接决定着货主或收货人能不能索取到赔偿,什么时候索取到赔偿等等事宜,容不得不点马虎。
1、承运人实力强、资金足的,应该按照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取赔偿。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货主或收货人可以收集证据承运人索偿。
2、承运人存在严重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等情况的,应该将承运人、司机、其它肇事者一同告上,进行追偿。
3、货主买有保险的,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对理赔结果不满,又未能与保险公司谈妥的,可以委托律师保险公司索赔。
4、选择合适的。货主或收货人可以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要注意的是,当运输货物损毁灭失时,货主或收货人主张索赔的,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即可,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如果货物损失大,或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参加诉讼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做法是委托专业运输合同律师协助索赔,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建议,制定合适的理赔方案,进行理赔。确定索赔金额当确定了索赔的对象后,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赔偿金额,这直接关系到托运人或收货人能不能弥补相应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一致达成新协议补充确定赔偿金额;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通常赔偿金额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这样既能保证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失等尽可能得到弥补,又能维护承运人等责任方的利益,以便赔偿事宜尽快落实。但是实际上双方很多时候都难以协商一致,尤其是涉及金额很大时,任何一方哪怕退让一点点,所遭受的损失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赔偿金额往往就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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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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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赔偿条件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实施时间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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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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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单纯的货物站到站的运输业务已经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输加门到站、站到门的短途运输服务。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快递物流业务,如何区分?能否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或是多式联运合同?是否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这些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还提供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用统一的快递运单,提供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普通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它附加提供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而非一般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便采取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为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也不对客户承担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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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单纯的货物站到站的运输业务已经萎缩,取而代之的是货物运输加门到站、站到门的短途运输服务。这种经营模式类似于快递物流业务,如何区分?能否认定为货物运输合同或是多式联运合同?是否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这些在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还提供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用统一的快递运单,提供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普通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它附加提供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而非一般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便采取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为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也不对客户承担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货物运输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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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普通快递的区别
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模式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由传统的站到站运输模式,逐步转变为门到门的快递物流模式,即铁路运输加陆路短途运输服务模式。承运人不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还提供包括门到站、站到门的发送和到达等综合服务。虽然它采用统一的快递运单,提供门到门、点对点式的服务,但它有别于普通快递业务:铁路运输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同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它附加提供的站到门,门到站的接取送达服务,是对其运输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而非一般的快递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便采取了铁路货运方式,也无法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因为快递公司本身并非实际的铁路承运人,它也不对客户承担铁路运输承运人义务。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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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输走私货物违法吗
违法。用货车运输走私货物本身就是在实施走私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个人走私涉案金额达十万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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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模板
[律师回复] 对于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状况 数量 重量 体积 货物价值 备注
表(略)
2、 货物起运地点:
三、货物到达地点:
四、货物送达提货方式:送货上门 □ 收货人自提 □
五、运输费用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表(略 )
六、运输杂费:保管费:
接货费: 送货费:
叉车费: 包装费: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 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 天结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二、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承担安全责任。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由乙方按货物出厂价向甲方赔偿。

三、乙方承运的货物,外包完好无损,乙方不承担包装内货物的任何损失。收货人签收将货物提走后,乙方对甲方货物安全责任中止。

四、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灭失、毁损,乙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按成本价赔偿甲方损失。

五、甲方每次发货应实提供下列资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货物名称、数量、立方数或重量数、收货人姓名、电话、详细地址)

六、其他约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提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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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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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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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状况 数量 重量 体积 货物价值 备注
表(略)
2、 货物起运地点:
三、货物到达地点:
四、货物送达提货方式:送货上门 □ 收货人自提 □
五、运输费用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送达地 每立方价 每公斤价 送达时限
表(略 )
六、运输杂费:保管费:
接货费: 送货费:
叉车费: 包装费: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 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 天结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险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险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二、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收货人签收前承担安全责任。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由乙方按货物出厂价向甲方赔偿。

三、乙方承运的货物,外包完好无损,乙方不承担包装内货物的任何损失。收货人签收将货物提走后,乙方对甲方货物安全责任中止。

四、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灭失、毁损,乙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按成本价赔偿甲方损失。

五、甲方每次发货应实提供下列资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实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货物名称、数量、立方数或重量数、收货人姓名、电话、详细地址)

六、其他约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提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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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运人将货物交由第二承运人运输是单式联运吗,如货物损坏则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否则。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铁路与水路联运,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则属于单式联运,则不为联运,不构成多式联运,也不属于联运,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不属于多式联运,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货物由
第一承运人转交
第二承运人时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多式联合运输合同”,例如铁路与公路联运,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提高运输效率,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编辑本段特征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按《合同法》
第三百十七条规定,而不是数个运输合同的组合,若仅为一人,也可以不转让。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可以转让。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是指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混合运输合同”
我司想要委托一运输公司运输一批货物,现在要签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谁能给我一份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下面有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人(甲方)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代理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代理________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元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________;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_______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3.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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