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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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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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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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犯罪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因而受到刑法的严厉追究。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如何区分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在对某个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同时还要看是否满足立案标准,这样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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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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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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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构成条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构成条件包括存在医患关系;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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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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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定点医疗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临澧县律师开封新区律师崇左律师班戈县律师保康县律师清苑县律师婺城区律师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病时,如果要获得医疗保险的报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才会获得医保的报销,这些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那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怎么填写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1)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必须与相关部门颁发证件内容一致;

2)“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3)机构类型为: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店、其它。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写万元以上设备件数,乡镇卫生院填写2000元以上设备件数,其他医疗机构填写500元以上设备件数。

5)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特殊诊疗活动如:母婴保健、放射治疗等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5、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文档(包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每床日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情况);
6、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院提供电子文档);
8、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9、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6)无卫生技术类执业资质、职称的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7)根据本单位特色提供不少于十种的单病种种类、价格目录。并提供各单病种详细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怎么填写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机构可以是医院、乡卫生院,也可以是药店。医保的参保人员在这些定点机构购买药品,治疗疾病可以获得医保的报销,如果不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能获得保险的赔偿。而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资格、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如何区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是否享受财产补贴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向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6、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OOO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是:
(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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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2024
1、主体条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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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鉴定,医疗机构可否拒绝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律图网:付某某于2002年7月14日在徐州市某医院出生,出生后3天,就出现了呼吸暂停,经多方救治后康复。愈后,付某某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要求徐州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584.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对方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3月11日,九里区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4636.7元的一审结果。律师回答:医疗机构应承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在医疗机构拒绝提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里区人民作出的判决为正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作出专业性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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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后,医疗机构需不需要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批准文件  
(2)变更地址名称:(因街道或门牌号变化,实际经营地址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5)增设诊疗科目:新增设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名单及《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5、县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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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条件是什么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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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机构应该怎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二)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
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三)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厅或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结论要确定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指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损害后果,鉴定专家定量分析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是定案的重要依据,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核心部分就是对这项指标的认定。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司法鉴定只能由人民委托进行,且一般只能鉴定一次。对于争议较大的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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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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