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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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内容

工程投标保证金和一般的投标保证金是一样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律图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说明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规定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叫工程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所以工程投标保证金与投标保险金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买方的规定。

二、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规定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工程投标保险金的递交时间

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2、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3、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工程投标保险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投标保险金比例内容分为几种不同的项目,每个项目的比例都不一样,如果你您想更具体的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请登录我们的律图网,里面的相关栏目有更详细的讲解,还有在线律师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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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各地方而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9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在总结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含预审或后审)工作 1、合理划分标段。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划分一般应控制在每合同段工程估算2-3亿元,国省干线公路改哗亥糕酵蕹寂革檄宫漏造项目施工招标每合同段工程估算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上,桥梁、隧道或互通立交等不宜分割的特殊工程除外。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合同段超过3亿元时,应对投标人注册资本提出最低要求。 2、合理配置资源。潜在投标人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的配置要合理。每个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只能购买不超过5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只能通过不超过2个合同段的资格预审。且 3、坚持资格预审制度。公开招标项目一般应进行资格预审,对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难度不大或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但事先须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4、合理设置资格评审标准。否决性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决性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黑体醒目字体予以标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否决性条款详见附件 1)。 5、严格资格审查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不得限制通过家数。对特别复杂的特大桥(1000米以上)和长大隧道(1000米以上)的合同段,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根据综合评分排名顺序的资格审查单位通过不宜超过8家。 6、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潜在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缴纳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根据合同段投资规模一般为40-80万元),且保证金应为银行电汇,不接受银行保函。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时,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没通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发出7天内连同本息退还给申请人,利息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标人缴纳的资格预审诚信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账户转入,且缴纳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退还时必须是同一账户。 7、实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制度。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申报的业绩、项目经理资格及工作经历须在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在招标结果公示阶段一般不再受理资格预审相关内容的举报和投诉。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管 8、招标文件应进一步明确废标条款,文字应简明,以黑体等醒目字体予以标示,评标时无重大偏差时不允许废标,对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通过澄清方式予以处理(废标条款详见附件 2)。 9、遏制围标、哄抬标价及低价抢标行为,严格控制投标上、下限价,上限价和下限价区间一般控制在5%-8%,招标人应认真计算分析工程量清单预算,提出合理上、下限价,经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连同招标文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合理确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并要有相应的组成说明,暂定金额满足招标规模时应依法进行招标。1 1、提高小型预制构件的制作水平和整体质量,如集中预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1 2、合同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不得采用现金担保(低价附加保证金除外)。1 3、充分考虑物价波动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应按照涨即补、跌即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价调整方式和方法。1 4、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业绩、人员、设备及财务能力等相关内容,在没有变化时招标阶段不再审查。 三、规范清标和评标工作1 5、单次招标合同段不超过10个(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不设立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文件须在专家到达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6、单次招标合同段超过10个(不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清标人员可在清标工作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无清标工作人员库时可由业务熟悉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本招标项目业主的清标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总清标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位评审专家允许对应配备1-2名清标人员,与评审专家同时进场和退场。1 7、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一视同仁,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申请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结果仅供评审专家参考。1 8、评标阶段一概不设清标工作组,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招标人可组织辅助工作人员为专家服务,但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辅助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1 9、国家发改委批复(核准)的项目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发改委(核准)批复的项目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均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保证合理的评审(标)时间,评审(标)工作时间应由评审(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审(标)时间。21、评审(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行使评审职责,应对所有资格申请文件逐份审查,不能采用抽查方式验证清标结果,更不能直接采用清标结果进行评审,所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重大偏差条款的,不得废标。22、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23、评审(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标)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诱导、影响评审专家的言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标)工作。 四、强化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2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招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纠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严格审查评审(标)细则和重大偏差条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审查完毕后方可向厅备案。25、强化对评审(标)专家行为的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可根据需要抽查、纠正专家的评审(标)意见,如发现不公正或违规行为,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免去专家资格。26、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内设行政和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评审(标)专家的抽取、清标与评审(标)活动,严防和纠处评审(标)活动过程中违规、营私舞弊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行为,杜绝任何干预或诱导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27、严厉打击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3年的投标资格;对于围标、串标、行贿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列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D级,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1-2年的投标资格。28、严厉打击卖标行为和随意放弃中标行为,对无故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人将记入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29、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投诉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11号令)的要求,对非实名举报,没附投诉人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相关处罚。3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履约,遏制挂靠、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承包人进行履约检查,履约检查情况应予通报,并计入承包人信用评价系统。湖南省交通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附件1: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资格审查重大偏差(否决性条款)1、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符合要求。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及公证书有效。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加盖了申请人法人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含小签)。4、联合体组成及其协议符合要求。5、提交了所要求的全部资格预审申请表。6、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银行、会计事务所查询授权书。7、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利益冲突”的要求。8、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9、未提供虚假材料。 10、提供了工程经验、人员和财务的证明材料,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11、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附件2: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投标文件审查重大偏差(废标条款)1、提供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2、投标人投标报价(含暂定金额及保险)不高于投标控制价上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或不低于投标控制价的下限值(含暂定金额及保险)。3、投标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4、投标人没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更改或保留。6、投标人更新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7、招标人增补的重大偏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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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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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表哥做的是建筑施工工程,现在工程项目有了一些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房改房产权比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遇到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房改房购买条件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二、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这样来看,从产权证上看不出“房改房”的真实“年龄”,如果此套房屋几易其手,房屋的实际“年龄”不就无从查起了吗?
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可以根据房产证和户主的相关证件,到房管局交易大厅查询该房屋的档案,这样可以确定“房改房”的实际“年龄”。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
如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了解,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中级职称100㎡、高级职称120㎡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
这是房改房产权比例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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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咋规定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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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哥哥申请遗产的继承,不清楚死后遗产继承比例的内容是什么呢?需要注意什么呢?谢谢 解答
[律师回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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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工伤,想要申请工伤待遇,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工伤申报比例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报工伤
  只有符合一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才可以申报工伤,否则即使申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具体的条件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工伤的流程是怎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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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2、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3、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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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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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比例内容有哪些?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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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看法律方面的书籍,现在看到了遗产继承的章节,问下遗产法定继承及比例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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