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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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2、医疗当时水平原则。3、医疗地域性原则。二、病情紧急性原则。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在处理相关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步,根据鉴定结果可以判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同时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是有自己的原则的,究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一)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二)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涉及信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复制。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收费标准应予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鉴定公正原则

鉴定公正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1、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须平等对待医患难与共双方,做到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应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

4、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辨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专家鉴定组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组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5、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难与共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

(五)鉴定科学原则

鉴定科学原则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是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评断进而作出推断,而不能根据日常经验进行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确定好鉴定机构,否则对当事人来讲可能不利。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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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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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后果有三种,一是对生命权的侵害,即患者死亡,二是对健康权的侵害,即患者遗留下残疾,三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即患者构不上残疾却存在明显的身体的伤害。对于三种不同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的判定,有其共同之处,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对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划分进行的原则性的规定,
第一考虑医疗过失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作用,
第二考虑患者原有疾病与人身患者损害后果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因素,鉴定专家主要从医疗过失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高低来考虑,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完全责任”。如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而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定医方完全责任,而只能定部分责任。
对于第二个因素,鉴定专家首先考虑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之间的关系,再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临床表现是否典型,如果患者没有引起死亡的潜在疾病,这也应该是认定医方负完全责任的一个因素,如患者死于自身疾病,其自身疾病临床表现不是很典型,则很难被认定为承担完全责任。
死亡的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判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要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死亡率,如患者自身疾病凶险,死亡率高,就可以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任何确定死亡率也是存在争议的。
技术股入股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技术入股的注意事项 技术入股的教训: 1、技术跟资本合作,千万不要拿低工资,要不项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术的可能都是颗粒无收。 2、签技术入股的协议时,一定要拿到公证处公证,或者直接转到个人名下。协议最好请律师过目,分析可能存在的争议。 3、自己做技术需要不需要保留的问题。 4、另外,技术和资本合作,如果对方只是把技术人员当成打工人员一样对待,不是股东或者合作者,建议技术人员不用合作了,项目完成了必定拆伙。 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由公司法72条所明文规定的,在入股之前,需要进行货币价值的估值。根据规定,可以估值额才能进行出资,否则将不能出资。在入股之后,就需要履行公司股东的职责,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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