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包括?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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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包括?

商标权的保护要件其实大家想问的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标志。其必然会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那么商标权是如何保护的呢?

一、商标的构成要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可以使用,但不能注册。(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①、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所以商标权的保护要保护的也正是这些。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 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 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 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 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 害。”

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就是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来达到保护的目的,商标构成的要件正是为了保护其他商标权,也是商标权需要保护的东西。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权的保护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致电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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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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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选择一家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很重要;
2、商标注册查询必不可少;
3、商标分类选择选择的时候
首先要选择当下使用的,
其次选择后期将要使用的,
最后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这块选择要选自己后期有使用证据的,不然有被撤销和无效的风险!
4、关注相关时间进度;
5、拿到注册证后要先扫描存档,有必要的话最好塑封保存;
6、商标记得到期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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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外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海外商标注册条件是什么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二、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些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三、海外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注册方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2、申请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公司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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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分类选择选择的时候
首先要选择当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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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这块选择要选自己后期有使用证据的,不然有被撤销和无效的风险!
4、关注相关时间进度;
5、拿到注册证后要先扫描存档,有必要的话最好塑封保存;
6、商标记得到期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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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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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机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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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 三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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