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分类有哪几种,发表权可以分为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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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表权的分类可分为已发表的作品与未发表的作品。发表的方式有出版、播放、展览、表演、讲演等。根据作者发表的时间分为作者生前发表的作品与作者死后发表的作品。以发表的地域为标准 可分为 国内发表的作品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以作品发表的程度不同为标准 又可分为整体发表的作品与部分发表的作品等等。
发表权的分类有哪几种,发表权可以分为哪些?

在著作领域中,大多数作者对发表权缺乏一定的认识与理解,致使其在作品发表问题上时常遇到一定的问题与麻烦。在此过程中,对发表权的分类具备一定的认识与了解至关重要。本文律图主要对“发表权的分类有哪几种”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旨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正确处理相关性的问题给予一定的指导。

发表权的分类可分为已发表的作品与未发表的作品。

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就是指著作权人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已公之于众的作品。反之就是未发表的作品。发表的方式有出版、播放、展览、表演、讲演等。已发表的作品根据作者发表的时间为标准又可分为:作者生前发表的作品与作者死后发表的作品。以发表的地域为标准, 可分为: 国内发表的作品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以作品发表的程度不同为标准, 又可分为整体(或全部) 发表的作品与部分发表的作品等等。

一般情况下, 作品发表与否只能由作品本人来决定。因为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的内容。决定作品发表与否, 何时发表, 以何种方式或在何地发表都应由作者本人决定。同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即只要作品一旦以某种方式公之于众, 该作品就成了发表的作品。

划分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已发表的作品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前提。假如一部作品尚未发表或部分尚未发表, 他人对其未发表的作品或将作品未发表部分以改编、翻译复制等的方式使用就属侵权, 即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二, 保护期限不同。对公民的作品来说, 不论作品是否发表, 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法律就不再保护。对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来说, 作品何时发表则显得重要, 因为这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是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为截止日的。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著作权法将不再予以保护。这一点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作了规定。第三,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 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综上所述,发表权具体可分为已发表的作品与未发表的作用,但不同的分类方式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方式加以改善,如若在解决的过程中仍遇到一定的问题,则应该及时向相关律师机构予以帮助,而律图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其可以有效地帮您解决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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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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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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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由于不履行合同而遭受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

二,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处罚的性质,而预付款没有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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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定金。可以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加倍偿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当事人有此约定时,合同非因定金的交付不发生效力。第
三,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四,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反合同的赔偿的定金。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金通常兼具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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