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怎么样能让法院不执行妻子的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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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夫妻负连带责任,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债在法律上讲,只有把债还了,才可以让法院不执行妻子的房产。当然妻子的婚前房产,法院不可执行。

丈夫欠债怎么样能让法院不执行妻子的房产

一、丈夫欠债怎么样能让法院不执行妻子的房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有责任承担,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点说,只要是在你们还没有离婚时丈夫所借的钱你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就算你们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开债务自理并做了相关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财产,但如果你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你也要偿还。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确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如果是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二、如何证明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在强制执行中,妻子要证明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此保全自己的财产安全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丈夫欠债怎么样能让法院不执行妻子的房产的相关知识。总而言之,丈夫欠债,为了不执行妻子的房产,需要证明欠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或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是咨询相关律师保证您的财产安全,更多的问题请您来电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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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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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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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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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人民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亊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人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⑴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袍抚养义务的了女正常生活、学4所需的借款。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其没奋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方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V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益情况而定。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受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如果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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