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表现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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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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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表现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2、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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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非法采伐林木,否则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今天,为大家介绍的就是非法采伐林木构成滥发林木罪时,主观故意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助你进一步了解此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表现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该如何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一)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二)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

(三)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区分了一下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之间,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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