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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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

国家规定的有侵犯商标权该怎么赔偿的问题,但是很凌乱不是很明确,这里问到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偿的问题,律图小编也是找寻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帮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你们能从下面的知识中找到你们的答案。

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了有关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怎么赔的知识,并且在上文介绍了《商标法》的一些规定,《商标法》中有明确写到情节严重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要纠结于只赔多少钱,还要更合理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行,更多解释请咨询律图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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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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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要怎样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要怎样赔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法律责任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及商标继承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所以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具体计算方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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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要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样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公司名称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怎么赔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个规定得很详细了,有三种方案:你的所得、别人的损失、前两个都无法确定时由裁定(50万以下)。
《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在市场上进的,你知道是假冒的吗?如果不知道,你只要提供市场卖给你皮包的商家,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问题严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法律责任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及商标继承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所以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涉及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具体计算方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额的计算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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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如何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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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公司名称中含别人商标的名称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常常把公司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和商标混淆在一起,其实公司名称和商标是不一样的。
其区别主要在于:

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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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中含别人商标的名称属于侵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常常把公司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和商标混淆在一起,其实公司名称和商标是不一样的。
其区别主要在于:

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什么?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
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名称权有哪些权利
(一)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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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应该怎么样赔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该商标无效。法律规定,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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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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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名称用了13年多,并且与某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前几个月突然收到某公司的律师函说我公司名称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权!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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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名称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名称权的构成要件是有侵权行为,如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转让或者非法使用企业的名称,已经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过侵犯商业名称权,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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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哪些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著名演员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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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有哪些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著名演员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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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用公司名称算商标侵权吗?
门头用公司名称显然是构成了商标侵权的情况,如果需要使用公司名称作为门头的必须向公司申请授权,只要在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的使用,否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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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民事诉讼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争议解决只能经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有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纠纷解决
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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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样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商号字号名称怎么区分
企业的名称、字号和商号等标准标识,是区分企业的主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竞争力。通常,商号等标识往往成为公众选择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最主要的依据。正因为企业的商号、字号及名称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许多企业在成立只出便经过深思熟虑,为了注册一个满意的商号而绞尽脑汁;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后,企业往往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号
企业商号即企业字号,是指经营者经营的企业名称中表达其与他人不同特征的专属名称,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和商事主体的表现形式。企业商号往往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即,企业商号一般不会重复,经营者也不愿意自己的商号与他人重复,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业中,商号重复的几率比较小。
侵犯企业商号权的常见形式: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为注册商标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经使用某商号,且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谋其不正当利益,抢先将该商号作为注册商标来申请注册或以他人商号作为域名抢注的。这是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此类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号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搭便车,谋取私利,在经营同类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中或个体单位中冒用他人商号。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混淆视听,使用极其相似的商号
此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模仿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与知名商号极其相似的商号,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比如,在饮用水行业采用“姓啥啥”作为商号或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娃哈哈”。注意,此类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业商号、字号及名称的保护
1、保护依据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依据主要是:企业商号明确且在先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企业商号权保护的根基所在。
2、保护方式
保护企业商号权的方式包括:注册商标保护、诉讼裁判保护和行政处罚保护。最直接快捷的保护方式是行政处罚;注册商标保护主要依赖于公众的自觉性,不去侵犯注册商标;诉讼保护主要是对于侵害行为产生后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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