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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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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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违法所得也很好多种,司法解释当然也会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而做出解释,所以我们要区分开来进行分析,大家十分关心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能让您明白更专业的解释。

一、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1、明确了受案范围和条件。  

《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方式。  

《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具体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程序

3、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处理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案件的证明标准,但从刑事诉讼理论看,没收案件也应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即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解释》规定,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否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未对没收程序规定审理期限,为了及时审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违法所得的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7 号 )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一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法律比较重视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立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用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小编在上文为您介绍了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司法解释主要在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小编还在上文介绍了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和我们的司法解释等问题,我们律图为您找到了专业的答案,如果您遇到了这类问题,建议您还是要及时的咨询律图帮您解决,因为您自己只是了解情况而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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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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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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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额(销价)的确定。检查围绕两方面进行:
(1)检查记入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违法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看有无应收账款账户有记载,而销售收入账户、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登记,隐瞒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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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价(商品成本价)的确定。国家工商局的一系列答复明确指出“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因此进价不同于会计核算的产品成本:不含销售费用、生产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即会计核算中的间接费用和除原材料进价以外的工资、折旧、房租等直接费用不记入进价。财务查证需要了解违法经营的产品销售成本账户核算的成本是由哪些费用账户结转来的,计算违法行为销售的产品中结转原材料的费用,调取结转原材料的进货原始凭证。进价包含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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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经营部分销项税额一当期违法经营部分进项税额,违法销项税额=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违法进项税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在违法中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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