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徐清岑律师
徐清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8万人
专家导读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要写上尊称,对审判长和审判员,以及要写上损失的理由是什么。还要写上针对原告损失的要求,处理的意见是什么,以及怎么处理的。还要注明相关的法律是什么。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关于xxx与xx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通过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损失要求不十分合理

①原告65岁,退休工人。发生交通事故本人的退休金并没减少,侵权行为没有导致其收入的减少,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

护理费主张每天100元没有依据,超过商洛当地实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护理费无固定收入按照陕西省社平工资60%计算的标准,每日按照80元比较合理。(48853÷365×60%=80.3)

③营养费按照每日10元比较合理。

④后续治疗费不合理。原告的损伤经过治疗,治疗终结,并经鉴定定残。既然定残就意味着无需治疗,治疗终结,既主张残疾补偿金还要求主张继续治疗费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超过了其伤残的程度。原告鉴定为9级伤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失司法解 - 2 - 释》以及商洛审判实践,每一级2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比较合理。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优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此笔赔偿项目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二、针对原告损失要求。

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律依法确定其数额,对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付。本案现查明的损失除鉴定费外,都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有保险公司直接给原告赔偿。如超越交强险,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应承担的份额。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代理人:xxxx事务所 律师 姚xx

x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0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2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6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3****64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6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3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8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1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纠纷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仲裁员: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___事务所___律师担任___诉___有限公司工伤一案___的代理人。经过阅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参加庭审,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_____。综上,申请人_发生工伤,被申请人___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___赔偿工伤款。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他们家里的一个表妹现在因为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去了,请了律师做代理,刑事上诉案件代理词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上诉人____公司二审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扬___二终字第__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实际双方放弃了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上诉人与天宇公司的瓜葛与本案无关,但省高院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玻璃钢门的事宜,诉讼时效早过了,不应该保护,但上诉人的玻璃钢门发票至今也没有提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按原则其应当向被上诉人开具发票。
庭审中4位证人,其中三位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一位证人的证言缺乏真实性,录音证据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的举证规则,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该“录音证据”举证的权利。

四,本代理人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代理人: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嫂子和我哥哥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嫂子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法律里面原告离婚代理意见的代理词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000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我在委托之后,进行了庭前调查,收据了相关证据,并在刚才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能得到采纳。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0月0日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59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前段时间出门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结果条款无效,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代理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仲裁庭、仲裁员:
就本案几个焦点问题,作为本案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至今尚欠申请人宁波机场货款63324.3元,确是事实。如果果真象被申请人所称,只欠申请人宁波机场货款1万多元,那么申请人就不会到宁波来申请仲裁了,这1万元连仲裁的成本都不够,被申请人主张很明显是违反常理的,也是不真实的。
一、关于本案所争议的46352元款项是拉萨机场货款而非宁波机场货款;
在第一次开庭时,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然提出宁波机场工程还曾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6352元,但是我们在宁波机场工程的帐上根本查不到该笔款项,最后,经过查阅申请人公司其他工程账目,才在拉萨机场工程的账目上查到该笔款项。
经查,该笔46352元款项,根本不是宁波机场工程货款,而是拉萨机场的货款。申请人在申请仲裁之前,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其欠申请人货款6万余元,被申请人从没有否认该事实;但是开庭时,被申请人突然提出宁波机场工程被申请人还支付了46352元货款给申请人,只欠申请人宁波机场货款1万多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之目的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混淆事实,移花接木,将该笔款拉萨机场的货款说成是宁波机场的货款,将水搅浑,使仲裁庭不能查清事实,以达到混水摸鱼,将该笔帐赖掉的目的。
(一)、该笔货款是拉萨机场的货款,申请人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公司的原始记帐凭证证明,该笔货款是拉萨机场的货款;
2、 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庭的拉萨机场工程发货单(共两页,由被申请人深装总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已经收货)证明确有拉萨机场项目,并且申请人已经依约向被申请人履行的交付货物的义务。
3、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拉萨贡嘎机场原始账目证明:申请人帐上确有拉萨机场工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深装总公司供货的记载,并且该记载的供货件数和面积和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庭的拉萨机场工程发货单上的供货件数和面积基本吻合(请仲裁庭注意:发货单铝单板规格代码后括号里注明是的是异型板,注明是的是平板),并且根据该帐上的供货面积乘以供货单价(平板3.94×(420+10)元+异型板93.03×(470+10)元=46348.6元),货款金额为46348.6元和本案争议金额46352元基本吻合,(之所以单价每平方米要加10元是因为其中有每平方米10元的给对方深装总公司工作人员的返利)。
拉萨机场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深装总公司供货,因为是一笔小额生意,所以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的被申请人先付款46352元(该款项是根据图纸结合当时的申请人公司的零售价格计算出的),付款时间2003年8月8日,申请人收到货款后供货,供货时间2003年8月20日。因为前后统计稍有误差,所以申请人拉萨机场帐上货款金额经计算为46348.6元,与预收款金额46352元稍有差异, 这也是正常的。
从付款时间上看,被申请人支付该笔拉萨机场46352元货款的时间是2003年8月8日,数额不是整数而是一个象最终结算的有零头的金额46352元,付款时间正好在宁波机场合同付款义务履行过程中间(宁波机场工程付款时间从2002年3月至今)。如果是宁波机场货款,则不是最终结算的尾款,根据常理付款金额应该是整数,如5万,10万等,由此也可推知该笔款项不可能是宁波机场的货款,而拉萨机场交易仅此一笔,是最终结算,该笔货款46352元,从货款金额形式上来分析也是拉萨机场货款。
(二)、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争议的46352元款项是宁波机场货款。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本案所争议的46352元款项是宁波机场货款, 先是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新鸿支行)开具付款证明,后又补充证据建行成都新鸿支行账户明细帐和建行成都新鸿支行复印的付款电汇凭证,却始终没有向仲裁庭出示其付款时银行开具给被申请人的付款凭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该凭证,被申请人答曰:该凭证丢失了。被申请人的这种说法,申请人真是大惑不解。银行开具给被申请人的付款凭证是被申请人财务用来作帐的凭证,被申请人公司作为深圳一家大型的公司,公司财务怎么会混乱到如此地步,连银行付款凭证都丢失呢?被申请人这种搪塞的说法根本不能使人信服。是不是被申请人的该付款凭证和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庭的收款进账凭证一样,上面也注明了该笔46352元款项是拉萨机场货款,被申请人不便于向仲裁庭出示?
被申请人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目的,才从汇款银行开具证明、复印电汇凭证等(要知道,银行是只管打款,是不会去管该款是什么货款的)来欺骗仲裁庭,但是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上述付款证据,只能证明其曾经通过建行成都新鸿支行给申请人打过款46352元,但是该笔款是宁波机场的货款还是拉萨机场的货款则是证明不了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移花接木、混淆是非,妄图使仲裁庭将该笔拉萨机场货款认定为宁波机场货款,请仲裁庭明察!
二、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深装总公司为了达到其赖帐目的,首先是移花接木,妄图使仲裁庭误将拉萨机场货款46352元错误的认定为宁波机场的货款。如果此计不成,被申请人还有一招,那就是提起仲裁反请求,妄图以此来抵消、吞并申请人依法追索货款的正当请求,但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同样也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装总公司主张申请人延期交货系违约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意德公司根本没有违约延期交货,至于申请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供货完毕,是法律和合同所允许的,否则,被申请人也不会与申请人予以结算货款。
1、申请人供货是以被申请人按时提供加工图纸为基础的。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提供加工图纸,则申请人加工、供货自然相应顺延;申请人供货延迟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提供加工图纸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给仲裁庭的证据第29批正式图纸,在2002年7月4日,被申请人才签字盖章交付给申请人,即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按时向申请人交付加工图纸,所以申请人不能按时交货,是被申请人违约,在责任在被申请人,而非申请人。
2、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2002年5月29日至2002年6月22日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供货是因为,被申请人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给申请人。截止至2002年5月29日,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依约交付铝板4577.45㎡,是合同约定暂定数量的244%,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暂定数量75%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的第2)项之约定,应向申请人支付预付款40万元,货款86万余元,但是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仅仅向申请人支付了预付款33万元,货款50万元,与合同约定相差43万元(请仲裁庭对此事实予以注意),并且被申请人没有近期依照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不得不中止供货。申请人中止供货根本不是违约,而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工期延期损失补偿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双方合同第九条第3项是无效条款,罚款是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才能行使此权利,很显然,被申请人无权罚款;
三)、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工期延期损失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损失,有何损失,有多少损失,并且被申请人自始至终也不能向仲裁庭说明其向申请人主张的8万元补偿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怎么会这么巧?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1项,本金加利息合计7万8千多元大体相当,很明显,其目的为妄图以此仲裁反请求来吞并,抵消申请人要求其支付货款的正当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以没有发生的损失来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
直到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迟延支付货款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向申请人提出过向其支付工期延期损失补偿费的要求,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的所谓延期交货据被申请人所称,至今已经五六年了,退一万步讲,即使有,也早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证据不足,与法与理无据,其目的为妄图以此仲裁反请求来吞并,抵消申请人要求其支付货款的正当要求,以达到其赖帐的目的。
请仲裁庭明察,驳回其无理仲裁请求。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这就是一份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代理词
我姐姐和我姐夫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才知道我姐夫有隐匿财产要去起诉,离婚土地分割协议无效代理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云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次开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五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此时,原告48岁,被告43岁,双方登记结婚前均有过不幸婚姻且均有自己的子女,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过子女.
原被告双方为同属一个总公司但属不同分公司的同事,婚前由于双方都处于离异状态,又加之接触机会较多,遂产生了组建家庭的想法,但后来原告认为被告是看在她有房子的份上才与她结婚的,被告认为原告是为了骗他的钱精心策划的婚姻骗局.可见,双方婚前了解并不深刻,感情不牢固,怀着各自的目的结婚,自然不能投入真实而持久的感情,婚后双方沟通不够,又没有很好地培植感情、经营新家庭,双方与对方子女的关系也相处非常不好,被告还有在外嫖娼的行为和赌博的恶习,对家人态度粗暴,对原告随意打骂,对家中任何事情都不管不问,双方性生活也很不和谐,已长期分居.被告在法庭上陈述:我当时比她小五岁,对婚姻涉世不深,误入歧途,我们之间的感情从搬进新家之后就消失了,原告的演戏技能实在太高,我被骗了,我对这个人还未了解透,我想继续了解她到底还有什么花招,我们的感情结婚时一般,现在也一般,处于勉强维系状态.当问到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时,被告一会儿说同意,但称原告应对其进行赔偿,一会儿又声称愿意继续与原告相处下去,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显然是为了财产而拿“不离婚”相要挟.这样的婚姻如继续维系下去,只会加深双方互相伤害的程度,对双方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引发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性伤害,原告一直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多次激怒怂恿原告起诉离婚,本代理人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双方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为: ××年××月××日以15000元购买云××华利TJ6320G2面包车一辆(现车主为×××), ××年9月至10月以11000元购买家庭影院一套,2000年底以4090元购买冰箱一台以及2400元购买木质沙发一套,原告主张家庭影院和冰箱归原告,汽车和沙发归被告,请法庭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即可.
三、昆明市××新村××幢××单元××号房屋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无权主张以共同财产要求分配.
我方提交的lt;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gt;为原告×××于婚前即××年4月25日与昆明××经贸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交清全额集资房款时生效,如超过交款日期15天以上不交足集资款的自动丧失集资权.我方提交的集资建房款发票一张为1999年3月29日×××交纳集资建房款59643元,另一张为2000年4月25日交纳超面积补交款2740元.我方提交的2004年12月28日情况说明对超面积补交款解释为:房屋建盖完后,以实际结算数补交房款开具了一张发票,是因职工的职称、职务享受的面积不等根据房改政策补交的差额.证明在原被告结婚前的2000年4月25日,原告已付清了所有集资房款,昆明××经贸总公司已根据原告的职称、职务应享受的面积核算了房屋价款和补交超标准部分的款项,该房屋不可能考虑当时还未跟原告结婚的被告任何因素.我方提供的lt;昆明市房屋标准租金评定表gt;和lt;情况说明gt;进一步证实: ×××原住旧房××新村××栋××号于1998年拆迁,安置新房昆明市××新村××幢××单元××号房于2000年初建盖完成,2000年4月27日发放钥匙入住,房款于2000年4月25日结算完毕,原告是基于旧房被拆迁才有权利被安置新房,且在婚前已交清所有房款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早在原被告双方还未有任何接触的1999年3月29日原告就交纳了总房款的95.6%,剩下4.4%超标准房款也在婚前结算并付清,该房屋不属于lt;婚姻法gt;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结婚与否不影响原告取得该套房屋,原告是先有了房子才与被告结婚,而不是与被告结婚才可能有房子,该房屋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无权参与分配.
被告没有分到单位的房子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众所周知,实物分房早已停止,
最后一次房改政策按成本价购买旧公房1998年实施,原告正是基于该项政策因旧房拆迁享受到房改优惠参与新房集资的,2000年4月住进新房也是得益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在2000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结婚前,自1993年至1999年底都是国家大力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时期,被告也没能购买到房改房,这又是谁的过错呢?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规定保证每个单位的每位职工都必须拥有一套房屋,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及结婚后,福利分房或房改政策早已截止,谈何因原告有了房子、被告因与原告结婚就失去了分房机会呢?这个机会随着住房商品化就已丧失,被告跟不跟原告结婚都不会再有这个机会了,如果被告认为这个机会永远存在,那么,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仍然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再买一套集资房.
至于lt;房屋所有权证gt;于2005年××月××日才办理并不影响该房屋为原告婚前取得的性质.正如被告代理人所述,房改房或集资房是政策性很强的房子,更何况原告是因旧房拆迁被定向安置了房屋,是有了旧房拆迁这一事实,才有单位集资房项目被审批通过准予建设的事实,也正如lt;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gt;所规定,该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乙方不得中途退出.作为出卖方的昆明××经贸总公司是不能也不会将定向安置的房屋卖给其他人的,该房屋从原告×××交清集资款后其产权的归属就是不可更改的,其产权证的取得就是必然的,原告结婚与否、与谁结婚均不会影响产权证的取得.至于被告提交的2004年6月10日的一张表格上原告×××配偶栏填写了被告×××的名字,仅仅表示原被告双方当时的一种婚姻状况,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就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虽然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首先,该办法只是建设部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不能从这样一个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就推断出:未经登记的房屋权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次,凭证上的证件填发日期仅能证明凭证是何时制作完成的,并不能表示权利是何时取得的,取得权利的时间和凭证填发日期是两回事.何况,lt;房屋所有权证gt;上也只有所有权人×××一个人的名字,没有任何共有人,更没有被告×××的名字.经我们查询房产登记档案,×××lt;房屋所有权证gt;的办理也正是基于如下几份材料:2000年4月25日×××与昆明××经贸总公司签订的lt;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协议gt;、1999年3月29日×××交纳集资建房款59643元及2000年4月25日×××交纳超面积补交款2740元的两张发票、2004年12月28日昆明××经贸总公司出具的lt;情况说明gt;,这些都是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就已完成的事实,这些事实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基础材料同样随着房屋权属登记的完成而被依法确认,而这些事实正好证明该房屋权利取得的时间为2000年4月25日即原被告结婚前.
综上所述,昆明市××新村××幢××单元××号房屋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被告无权主张以共同财产要求参与分配.
以上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范文
首先代理人先说明不同意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以及夫妻间偶尔的争吵实际是不符合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定条件的等等,最后,代理人做总结,如判决离婚关于房产的安排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有一个姐姐在出门工作的途中被人猥亵了,后来起诉到法院,猥亵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过查阅相关案卷,走访受害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代理人赞同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杨士付所作的公诉意见,现就以下两点作补充发言:
(一)本案被告人杨士付多次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应该依法严惩。

(二)本案被告人杨士付自案发至今并未对受害人表示任何悔罪意思也未对受害人进行一分钱的赔偿应该依法严惩。

二、本案还应追究斗称沟小学、黄冈镇政府、桐柏县教育局、桐柏县政府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

三、被告人杨士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00元。斗称沟小学、黄冈镇政府、桐柏县教育局、桐柏县政府应与被告人杨士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士付无视法律、无视教师身份,在学校教室内猥亵原告,并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综上共计254000元整。
黄冈镇、桐柏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杨士付这样的人在学校工作这么多年,除了被发现的这20名女童之外,还不知祸害了多少年幼的女孩。其对这些孩子及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之巨大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应与被告人杨士付一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院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支持为盼。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我接受本案被告(姓名)托,并受(姓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买卖合同代理词范文是怎样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方像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2014年 1月16 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几年了,现在因为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了一点小摩擦,我想请问一下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的呐?
[律师回复]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黎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黎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两篇。
  那么,何谓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202号)第26第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本案是由被申请人黎新春于200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事先向申请人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这种事先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12月19日原劳动部办厅给劳动厅的答复函即《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依照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行使该权利所应当遵守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且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均不能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预期告知了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我的一个叔叔去年来了一家酒店,因为拖欠员工工资让起诉了,现在还有一个月要开庭了,不知道怎么处理,我帮忙问一下劳动争议被告辩护词范文,辩护词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二审代理词格式范文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_二终字第_号加工承揽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代理人所参加的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具体内容)被上诉人代理人:年月日。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的一个领导因为安排亲戚工作受贿让别人给举报了,现在他让检察院查了,马上要开庭了,我想帮忙问一下贪污辩护词范文,请问辩护词主要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受贿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受贿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您好,我哥哥和他的朋友现在在外面容留别人吸毒,哥哥被被人给抓到了,哥哥容留了别人吸毒了之后,现在需要去做容留吸毒的辩护词,容留吸毒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一直在考虑这个反诉原告代理词,也不知道怎么写,那反诉原告代理词怎么写,有没有范文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反诉原告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本案证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反诉原告一同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即反诉原告)在1997年12月份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万元后,其余管理费至今未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以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严重歪曲了事实。根据讷河市体委原主任门永生的证言证实,被告在1997年12月缴纳了1.2万元的管理费后,1998年因大雨连绵,水上乐园无效益,体委并没有向水上乐园收费。而此后也从未有人向被告讨要管理费。在水上乐园实际经营两年之后,第三年刚开业,就发生了电缆损坏,因此,原、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达成《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补充说明》,该说明以第二至第五阶段管理费进行顶抵,以弥补水上乐园的损失。但原告却对崩坏的电缆未进行修复,补充说明签订后,被告仍无法营业,损失仍然在扩大。所以,被告的损失是无法用免收管理费得到弥补,被告据此没有缴纳尚欠的第一阶段的管理费1万元,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之后也未从未要求被告缴纳这1万元管理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的公益事业,但令人可笑的是2009年讷河市政府在没有建好新的运动场所的情形之下,就将该运动场拍卖用于商业开发,何言是为了全民健身运动,实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门永生的证言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被告游泳池是在体育场沼泽地里兴建的,对土地使用面积没有划分,也不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来计价的,对于被告占用的土地面积予以认可。实际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对被告多占用土地的认可。
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8万元,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合格的场地条件以及保障场地营业所需水电等基本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即在被反诉人允许他人堆放材料并导致游泳池供电电缆被严重损坏后,有义务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反诉人的正常营业需求。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反诉人从电缆被损坏之日起被迫停止营业直至今日。尽管反诉人多次催促,但被反诉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反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由于是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电缆的损坏,被反诉人亦有义务负责修复,否则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额为实际投入总额扣除实际经营年限应占的比例份额,即以投资总额减去反诉人实际经营3年所分摊投资额加上这部分投资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这些损失都应由被反诉人赔偿。至于经被反诉人授权,由其下属单位讷河市体校与反诉人就电缆严重损坏给反诉人营业造成损失达成的补充说明,只是免除了反诉人第二阶段至第五阶段的管理费,并未豁免被反诉人尽快修复电缆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被反诉人讷河市文体局拒不修复损坏电缆设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反诉人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因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导致《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在又存在将运动场拍卖给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从2000年5月至合同期满的所占比例的投资和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为了绿化需要培育的树木被被反诉人擅自砍伐占有,这些树木的林权应属于反诉人,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被反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反诉人提出前年已将电缆修好,反诉人没有营业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反诉人在多次催告被反诉人修复电缆,在被反诉人几年的时间仍未修复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诉人无奈只得将游泳池价值较高和能挪走的设备存放他处,其他固定设施部分毁坏,厕所被被上诉人拆除;而被反诉人也从未通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也无从知晓电缆已经修好。所以,反诉人已实际无法经营水上乐园的业务。反诉人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水上乐园,可以说是倾家举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已获得利益,如果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电缆已经修好,反诉人是不可能不去经营的。
四、关于反诉人损失的计算。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反诉人的投资额为1098804.3元,不包括晒水池、厕所和游泳池上部砖砌损失;依据反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晒水池的损失为水处理设备投入881812元,游泳池上部砖砌材料和工时费180631.75元,厕所材料和工时费15000元。这些投资总计为2176248元,反诉人的承包期为15年,期满水上乐园归属于被反诉人。包括修建水上乐园和实际经营的期限反诉人只实际履行了3年,之后由于电缆损坏和被反诉人的出卖行为,余下的12年合同已经不能履行。那么,反诉人实际的投资损失为:以15年的投入扣除履行3年所占有份额后余额为1740998元(2176248元-2176248元÷15年×3年);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0年3月10日为932591.67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673590元。再加上树木损失8000元,共计为人民币2681590元。这些损失,被反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以上是反诉原告代理词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合同解除代理词怎么写,举一些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6年5月,原告(被反诉人)强制要求停止钦岛1号轮的营运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理应由其承担。
1、关于租金欠付问题,并不是被告恶意拖欠,也不能说被告单方违反合同。其实,在租金的支付问题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协商过的,合同中约定,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工作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无须提出抗议书。原告在2006年5月16日的传真中讲,被告第一个月租金至今不付,那么原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早就应要求撤船,而为何在被告支付了若干个月租金后的5月份要求停止船舶的营运,而且还不是明确的要求撤回船舶。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双方是协商过的,且达成了支付的协议。现时过境迁,原告又说被告拖欠租金单方违反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关于钦岛1号轮的维护使用方面不应成为停止营运的依据。第
一,被告对船舶的维护保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原告却视而不见。第
二,膨胀节的开裂是因为其潜在的缺陷造成的。本应使用几年的膨胀节,却使用了几个月就发生开裂,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对此负责。退一步讲,膨胀节开裂须维修也不足以影响船舶的营运,对此,船舶面临坞修,被告已做适当措施。
原告将问题扩大化,向各级部门发传真造成钦岛1号轮不得不停运8天,造成的损失、支出应由原告承担。
二、钦岛1号轮的年检坞修的营运损失、相关支出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合同中第12条约定:“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保持船舶的各项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年度换证坞修并承担相关的支出费用。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这一约定我们应如何理解呢?原告在庭审中称年检坞修原告只承担坞修费用,对“相关支出费用”做狭隘的理解,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的。实际上,坞修期间造成了被告的营运利润这一可得利益的损失、停运期间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停运期间被告还要支付船员的工资、生活费,这一些损失、支出如果船舶正常营运的话都会得到弥补。所以,钦岛1号轮年检坞修原告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包括以上所述。本条后半段“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的约定也印证了这一点。影响营运造成后果是什么呢,不会是原告的坞修费用,只会是造成被告的营运损失、租金损失、工资损失,所以约定按天数在租船费中扣除。
三、合同约定,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由于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增加的设备费用由船东承担。所以,维修膨胀节和增添设备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支持被告(反诉人)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诉讼 >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包含哪些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