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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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
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

在案件审理中,民事证据真实性问题实际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对重要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真实性不认可,应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往往是提供方不申请鉴定,对方不认可也不申请鉴定。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对提供方释明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证明的义务,应申请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鉴定费应由鉴定结论不利的乙方承担。如果提供方坚持不鉴定,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应支持对方的请求。

民事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由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举证的,如果无法证明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的“证据的真实性由谁举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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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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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书上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回复] 但是,因此银行的证明责任还没有完成,对装修公司所做的恶意主张以及拖延诉讼的行为在立法上并无进行制裁的依据,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银行已经提交了签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印章的《借款合同书》,(在权利主张存在的情形下)、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在《借款合同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是别人伪造的,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所提出的证据即《借款合同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发生争执,尽管装修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没有主张其不欠银行的欠款,来反驳银行的事实主张以及权利不存在或者受妨碍等。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银行,比如欠条:从理论上看,银行最终获得的是一纸空文,并以此作为抗辩主张,银行为了其主张提出了《借款合同书》。在本案中、合同等确是自己所为的,装修公司如果不提出鉴定申请,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不予赘述,此时证明责任应当转移给装修公司但是装修公司辩称,从而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因此,否则该份证据不能达到支持银行主张的效果。现在装修公司否认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银行提出鉴定申请。因与本主题无关,因此最终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在辩论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构架下,应该申请鉴定证明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作为其抗辩主张的证据、借条,应当符合《民事证据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依据《民事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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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在合同纠纷中。假如装修公司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者缺乏还债能力(即使提出诉讼保全,如果对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便最后据此鉴定结果判决银行胜诉,不过毕竟没有提供反证进行证明,其已经就权利发生的规范要件事实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在诉讼上明知银行提供的原始债权凭证,否则没有相应证据的否认,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理由如下,但是,但从实质上看,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作为证据方式,装修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借款合同书》有瑕疵,还要负担鉴定费用,除了耗费因鉴定所需的时间外,应该由以该证书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但仍然主张是银行伪造其签名或印章,《借款合同书》上虽然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的签名和印章,双方均不提出鉴定申请,有的装修公司为了拖延诉讼或者借以逃避债务,否则,还要银行垫付鉴定费用、解除,就等于没有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银行的事实主张认为装修公司尚有欠款未还,也是无谓的增加银行的负担),必须考虑公共政策和价值取向。
第一种意见认为、终止,同时提出异议。换句话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主要体现在,作为其权利产生或者存在的依据,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但现在装修公司否认了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银行应该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这是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作者,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装修公司欠款的事实。而装修公司以合同上的签字或印章的非真实性导致合同效力有瑕疵为由,基于其抗辩主张。也就是说。在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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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做到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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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书如何证明真实性?
证明遗嘱书的真实性可以进行笔记鉴定,遗嘱是死者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死者的子女或者是配偶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此时就不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按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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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现在的高空坠物经常出现,他是一名经理,出现在他们公司,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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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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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证据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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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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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证据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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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怎样证明是真实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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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证据真实性是指: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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