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最长能被羁押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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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注意的是,所谓“重要罪行”。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最长能被羁押多长时间?

羁押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最终审判之前被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性限制人生自由的行为。羁押期限则是指羁押行为的法定期限。相关法律对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不会重新计算。但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羁押期限是可以重新计算的。那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犯罪嫌疑人最长能被羁押多长时间?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最长能被羁押多长时间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最长37天;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

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每次1个半月。

一审(法院)6个月。

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每次1个月。

二审(法院)4个月(其中二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

死刑复核(法院),无限期。

综合以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28个月加6天。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哪些以及犯罪嫌疑人最长能被羁押多长时间这两个问题为您做出的解答。如果在不满足小编以上提及的相关条件下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了您的羁押期限,这可能就涉及到侵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先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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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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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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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特别关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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