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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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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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本领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裁定的,才隶属刑法打击的范围。我国《刑法》第313条限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在人们的收入逐渐提高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普通群众对法律条文的认知度不高这一点进行经济犯罪。我们要如何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呢?律图搜集了以下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管辖的案件罪名有88种,下面是节选的几种: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 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 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 券、期货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部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 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 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 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4)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9、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 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由此可见,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条文还是涉及略广的,法律条文比较空泛,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是很灵活的,您可能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运用这些法律条文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如果您有这些方面的需求,不妨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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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租赁位于_________的店房_________间,房号为_________,电话号码为_________,租期为_________年,月租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币)。   
2、在以上第1条款中所规定的租期,从出租人完成第3条款所有规定并在7天内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   
3、出租人同意按以下具体规定完成该店房的维修工作_________。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出租人已收到合计_________元的房租保证金。如果承租人某月逾期未交租金,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应收款项作为租金。   
5、承租人同意在每月_________日或在此之前付清租金。如果承租方违约,未在该期内付款,承租人同意本合同不经通知便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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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租人同意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租金,并向_________局缴纳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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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状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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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纠纷起诉状的涵义和用途 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 起诉状(诉状),俗称“状子”,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本节所要讲的经济诉讼起诉状属于民事 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又称经济诉状,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陈述纠纷 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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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经济犯罪,但是我不知道经济犯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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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 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 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 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 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 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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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律师主要是指在经济财产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经济律师业务范围:①用中、英文起草、审查、翻译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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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经济犯罪,但是我对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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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
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
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
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
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
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
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
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
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
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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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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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因为经济犯罪被抓了,也不知道会认定的。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经济犯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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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一九八○年代实施市场经济以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法规的变化,经济犯罪包括各种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出现。为了有效抑制这类行为,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立法上对经济犯罪的规定也不断的完善,想了解经济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内容。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内容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应当以法益为标准。作为通说的法益概念为“法益是根据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或利益)”。4并且在西方刑法理论中,现在的法益概念通常是作为保护的客体理解,被用于实体的法益概念的意义中。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害”。5由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因此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侵犯何种法益就成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标准。因此要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就必须明确经济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论者关于经济犯罪的法益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区别既定法上的经济犯罪和与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追究后者的法益问题。侵犯财产、经济上的利益才是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这种观点造成理论与既定法上经济犯罪概念不统一,但我们知道经济犯罪应当与其他犯罪一样,只能由刑法来规定,这是由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种行为构成何罪是看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哪一犯罪构成。行为不符合该犯罪构成的规定,那行为肯定不构成该犯罪。以理论上的概念,即观念中的经济犯罪来追究行为人,在行为人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前提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罪无疑是不教而诛。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和完善立法实践,把立法实践和理论这样完全割裂的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广义的经济犯罪和狭义的经济犯罪,前者1)以保护个人和企业等的财产为主要目的;2)则以保护一定的经济秩序本身为目的;3)对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起到保障作用。后者包含了2)和3),1这种观点以既定法为前提界定经济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的被害虽然具有波及到全体消费者的趋势,而落实到每个人头上时,被害额并不大的特征,但是在与财产犯罪的被害之间没有本质的不同。”2以这一观点为基础,作者确定了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限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这种观点是实质上是把经济犯罪等同于财产犯罪。但从经济犯罪产生历史条件及发展进程看,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是由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而引起的。它是在国家权力日益介入经济领域,不断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背景下,才真正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从各国经济犯罪立法实践看,在自由经济时期,各国基本遵循市场自治的原则,对市场经济行为以契约自由为主,其中的违规行为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国家并没有使用强制性手段尤其是刑法强行介入。但后期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或国家出于政治、社会目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也不断加深,由此开始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立法。从中可以看出把经济违规行为大规模犯罪化的目的与规定财产犯罪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从现有基本达成统一认识的属于经济犯罪的一些经济犯罪类型,如竞争领域的犯罪,税收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侵犯的利益,都与传统的财产犯罪的经济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区别。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局限于后者,即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从上述经济犯罪的产生看。正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放任自由竞争行为,使得经济生活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之中,给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国家出于整体利益考虑,通过某些法律如市场组织法、市场管理法规定行为人的市场准入和经济交往规则,确立起一定的秩序,使经济生活恢复到有序状态。在这里,法律所力求的是保护这些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不被违反从而起到确立秩序的作用。要使规则发挥作用,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不被违反,具有有效性,破坏法律的有效性必然导致规则的不被遵守。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通过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它只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这种保障功能是通过刑法来完成的。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的价值是保护秩序和保障自由,但刑法本身不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刑法价值是通过设定禁止性规范惩罚那些违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刑法的价值要真正实现,就必须保障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不被违反,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性。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是刑法规制犯罪行为最现实的目标。因此,把规制一定事业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有效性作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在理论上可行的。有西方有学者虽然不同意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认为“刑法的机能??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3但这种还是赞同刑法的现实落脚点在于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因此,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可以简单的界定为刑法规定的,破坏经济法规的有效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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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暴力犯罪关押在一起吗?
经济犯和暴力犯罪显然是不关押在一起的,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分子是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来进行关押的 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目的在于避免发生其它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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