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听到债权人可能会觉得晦涩难懂,只知道跟钱有关系,而所谓的债权人会议莫不是大家坐在一起追责或追债?有些人会把债权人和债务人混为一谈,那么两者是否有区别呢?当你身陷其中又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呢?当你有这些疑问的时候,恭喜你来对地方了,律图小编将会在本篇文章中让你对债权人会议有一个更透彻的了解。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1、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注意,债权人并不等于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简单的说,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律图将会对两者给以更为通俗易懂的解释:
(1)、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2)、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2、债权人会议的实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在性质上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其本质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一个临时的集会活动。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有怎样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
①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②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③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④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⑤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组成一个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一个集体机构,当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对于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并获得足够清偿的,或者已经由债务人的担保人、连带债务人获得足够清偿的债权人都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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