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虐童行为涉及相关法条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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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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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国内虐童涉及相关的法条一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名誉评价,不以行为人自己的感受为标准。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在以上所列的几类虐童案件中,教师公然打骂学生的行为确实贬低了学生的人格名誉。在主观上,教师也存在有贬低学生人格的故意。
幼师虐童行为涉及相关法条

幼师虐童时有发生,然而这种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理论界仍存有争议。尽管我国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是这样的人民教师应当受到处罚。下面就来看看虐童行为可归入的相拟罪名

一、国内虐童涉及相关的法条

(一)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要求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名誉评价,不以行为人自己的感受为标准。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在以上所列的几类虐童案件中,教师公然打骂学生的行为确实贬低了学生的人格名誉。在主观上,教师也存在有贬低学生人格的故意。但是笔者认为,教师在这种封闭的环境内实行虐童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让教室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获悉其虐待行为,事实上也不希望第三人知道其有虐待行为。所以虐童行为并不能构成侮辱罪。

(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达到轻伤以上伤害,而轻伤害的则可以由被害人进行自诉。在罗列的几类行为中,只有扎脚底和用电熨斗烫伤有可能达到轻伤以上。从教师的角度考虑,他也害怕自己的虐待行为被家长发现,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对于儿童的伤害行为是具有隐蔽性的,多数只够达到轻微伤的程度,以治安拘留来进行处罚,而现实中的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也表明了这样一种推断。

(三)虐待罪

从客观行为上看,虐待儿童的行为基本上能够被虐待罪的行为所囊括,但是虐待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教师与学生显然没有这种特殊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虐待罪必须达到一种非常严重的程度,要求虐待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虐待罪不能适用教师虐童行为。

(四)寻衅滋事罪

此罪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其中与虐童罪有关系的只有第一种情节。但是这种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抱着公然藐视社会法纪和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在温岭案件中颜某在“提儿童使其双脚离地”的这种情况下,主观上经其自己承认是一种开心取乐的态度,但是,她的行为很难定性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而且并未造成该名儿童轻伤的结果,司法机关也可能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国外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方位性

关于国外的刑法规定,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英国的刑法。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虐待被保护人罪”规定在伤害罪一章下,该法条规定:

1、对下列不满18周岁之人或因残疾、疾病而无防卫能力之人实施虐待行为,或恶意地疏忽其照料义务,以致损害被害人健康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型:(1)受其照料或保护之人(2)其家庭成员(3)受其照料之权利人(4)职务或工作关系范围内之下属。

2、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

3、行为人因其行为致被被保护人有下列危险的,处一年以上自由刑:(1)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2)身体或心理发育上的严重侵害。

4、犯第一款罪情节较轻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犯第三款之罪未遂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3]。

德国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行为规定有三个特点:(1)把虐待行为的主体扩大至照料之人而不限于家庭。(2)处罚严重。以未遂、较轻情节为入刑点,以情节严重为较重处罚理由。(3)保护的对象范围广泛。涵盖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有上下属关系的成年人。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国刑法规定了威胁罪(assault)和殴打罪(battery)这两种罪名,适用于所有的主体。威胁罪是指故意地或者放任地引起被害人感受到立即的、非法针对其人身的暴力的行为[4]。威胁罪的要求暴力非常轻微甚至于不需要暴力,只要当事人感觉受到暴力威胁即可,甚至于带有暴力性的语言也可构成。而殴打罪,是指非法地对他人进行暴力打击的行为。同样,此罪要求的暴力程度也非常的轻微。这两种犯罪的刑罚为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五等级以下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此外,这两个罪也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案件进行诉讼

读完全文,相信您已对幼师虐童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法条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现有的刑法下,具有紧密关系的罪名仅有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但很显然,仅这两类罪名难以概括到所有虐童行为。更多有关幼师虐童行为涉及的相关法条,不妨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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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新闻看到不少虐童事件我家孩子也马上上学了 想问一下虐待幼儿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
[律师回复]
一、虐待儿童将构成虐待罪----家庭成员的虐待
  
1、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3、综上,对于儿童监护人或者儿童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对儿童负有看护职责的虐待儿童的将构成虐待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虐待儿童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学校及幼儿园的老师或其他人
  
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综上,对于儿童所在的学校或幼儿园对儿童进行殴打虐待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4、除此之外,教师虐待幼儿本是违法行为,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刑法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虐待儿童是触犯虐待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也做了相关规定,使得犯罪的人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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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二、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1、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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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提出控告,则不予受理。因对这些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这些犯罪行为也有妥善处理的条件,如经过说服、调解,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可能会达成妥协、谅解,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如果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受强制”是指受到暴力的压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恐吓、威胁,以至于不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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