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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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还没有发布聚众淫乱罪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可以依照《刑法》第301条,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的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之所以被列为刑事犯罪,就是因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大,扰乱了我们的公共秩序。那么关于这个罪名的成立条件和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可以依据《刑法》第301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面明确规定了触犯这个罪名的条件,希望大家看清楚上面的条件不要轻易触犯,否则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国家会对此作出严惩。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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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解释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的解释是聚众三人以上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该行为涉及到对国家的社会公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准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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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聚众淫乱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3、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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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

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

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处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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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并没有发布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解释,对于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规定可以参照《刑法》第301条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的,从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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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聚众淫乱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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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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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怎么认定聚众淫乱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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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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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量刑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聚众淫乱罪量刑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涉及到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的,可以从重处罚,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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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是组织卖淫罪还是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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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如何区分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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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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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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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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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具有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应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应该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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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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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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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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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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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什么罪?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具有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就会构成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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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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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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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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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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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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