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诉讼中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辨认有如下规定:辨认主体: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辨认对象: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以及犯罪嫌疑人。辨认规则:辨认应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暗示或诱导。混杂辨认: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见证与笔录:辨认经过和结果,要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可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以保证辨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犯罪的人;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并被交付审判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各自履行特定职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中,回避由什么决定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决定主体因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同而有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院长决定。 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回避制度公正有效执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与正义。
刑事诉讼中辨认的规定是什么?这一规定涵盖了诸多方面。比如辨认的主体范围有明确界定,包括证人、被害人等。辨认的对象也有严格要求,像对犯罪嫌疑人、物品、场所等的辨认都需遵循相应规则。并且辨认的程序有着严谨规范,从辨认的主持人员到辨认的方式、过程记录等都不容忽视。倘若您对刑事诉讼中辨认规定的具体适用、操作细节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依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读刑事诉讼中辨认规定的相关要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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