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可以吗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是可行的,且遵循一定规则。 一般情况下,患者需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进行举证。同时,《民法典》规定,若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在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即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另外,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对此负举证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符合法定条件时能申请先予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若涉及请求支付医疗费用等符合上述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不过,申请先予执行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等。同时,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若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情况: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基本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需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过错推定原则:若存在《民法典》规定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环节。患者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自身受到了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要独自承担全部举证压力。医疗机构也需要对一些事项进行举证,像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等。如果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及举证要点不太清楚,不要着急。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的更多细节、不同情形下的举证技巧以及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助力您明晰权利,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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