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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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2、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是什么?

贷款消费在社会中并不少见,但是在银行中贷款也需要抵押,城市中有房的人一般都会选择住房抵押,但在银行对抵押的住房地段的高要求下,农村的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可不可以呢?律图将为你解答。

一、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政策

国家六部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宅基地的抵押贷款打开了闸门,农民可以用宅基地去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涵义阐释: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借款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利率确定: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份 试点县(市、区)

天津市 蓟县

山西省 晋中市榆次区

内蒙古 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

辽宁省 铁岭县、开原市

吉林省 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 林甸县、方正县、杜蒙县

江苏省 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

浙江省 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

安徽省 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

福建省 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

江西省 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

山东省 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

河南省 滑县、兰考县

湖北省 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

湖南省 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

广东省 五华县、连州市

二、何为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明确,要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1、《意见》提出了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五项新政策:

(1)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2)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3)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

(4)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5)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所以,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是可行的,只要满足上述的条件及位于上述的地区,就可以用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但目前关于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政策才刚出,还未完善。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宅基地符合了地区和条件的要求,有了流动资金,风险也会成大,一旦还不上贷款就会失去自己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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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抵押贷款政策
农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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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能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能抵押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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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吗?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不可以办理的。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民法典》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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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宅基地使用权证能进行抵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能进行抵押吗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进行抵押吗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问题,可以进行具体分析。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让一般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允许抵押房屋,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抵押。允许抵押农村宅基地,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因实现抵押权而丧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将难以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无常实现。因此,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而且,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实践中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的,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建造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添加附属设施,比如厕所、猪舍、工棚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有权在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花草等。
2、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不动产上享有的权利,它在房屋建成后附属于房屋所有权,当然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相邻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发生而发生,并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行使相邻权,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当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邻关系的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3、无偿且永久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虽然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但是据我国目前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来看,其仍不失为一个鲜明的特点。
4、有限制的处分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处分其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从法理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而且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转让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受到挑战。
5、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在权利不明时可以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之诉,被侵夺时可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返还之诉,受妨害时提起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妨害之诉,依次类推还可以提出消除危险之诉等,并且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当国家或集体对宅基地进行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重新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可以要求给与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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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抵押吗,能抵押宅基地吗
尽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农民的财产权,但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宅基地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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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翻扩改建住房管理措施:
1、城建(规划)审批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土审批农村个人翻扩改建审批在取得规划“两证”后,建房需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申请新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若建房涉及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部门组件申报、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危房修建允许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的危旧房,可未经四邻同意即向镇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向镇政府审批。其它
1、行政村可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
2、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
3、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镇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4、由镇回购拆迁安置余房或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5、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区委办[2014]9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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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柯桥区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翻扩改建住房管理措施:
1、城建(规划)审批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土审批农村个人翻扩改建审批在取得规划“两证”后,建房需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申请新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若建房涉及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部门组件申报、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危房修建允许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的危旧房,可未经四邻同意即向镇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向镇政府审批。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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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镇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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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区委办[2014]96号)文件规定执行。
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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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农村宅基地能抵押吗
根据新政策的精神,农村土地归农民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得到所有权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通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确认可以入股、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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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3、一户多宅的情况,相关的宅基地很可能会被直接收回,这些情况的宅基地能够进行确权登记吗、有偿退出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一直是这两年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开展,宅基地就成了农民的固有资产,其合理部分的面积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但是超出标准的部分、多余的宅基地就会采取有偿使用;
2、面积等材料如果不能确权登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呢,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宅基地在展开不动产登记后,宅基地超标,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必须是依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那么、违规使用占地等等情况,这些在农村非常普遍。那么目前针对这种现状,国家政策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果是违规用地;5,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样一来,去进行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有以下东西你要准备: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过大家要注意、申请人身份证明、占用耕地等情况、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有关不动产界址、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现在很多农户家里其实都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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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3、一户多宅的情况,相关的宅基地很可能会被直接收回,这些情况的宅基地能够进行确权登记吗、有偿退出的方式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一直是这两年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开展,宅基地就成了农民的固有资产,其合理部分的面积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但是超出标准的部分、多余的宅基地就会采取有偿使用;
2、面积等材料如果不能确权登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呢,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宅基地在展开不动产登记后,宅基地超标,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必须是依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那么、违规使用占地等等情况,这些在农村非常普遍。那么目前针对这种现状,国家政策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果是违规用地;5,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样一来,去进行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有以下东西你要准备: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过大家要注意、申请人身份证明、占用耕地等情况、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有关不动产界址、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现在很多农户家里其实都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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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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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汉申请宅基地有什么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一,农村户口,无户单身汉,只是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条件之
一,但不是唯一条件,申请当然可以提出,能不能批准,要看当事人村领导的综合测评,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有很多,但是每年的宅基地指标是有限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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