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也是我国特有的经济政策下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居住在农村的朋友恐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这个概念都并不陌生,因为农村的居住生活都离不开这项权利。但是大家知道法律上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吗?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1、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以上就是从法律上对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这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农民的特殊权利,因此也有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独有的特征,比如只限于农村组织的成员,只能归于村民自用等。这些限制性换个角度也是对农民对宅基地使用的限制,农民朋友在使用宅基地权利时也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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