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子女继承协议范本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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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甲方:乙方:丙方:经甲方与乙方丙方商议,就甲方过世后,乙方丙方继承宅基地房屋事宜做出以下协议:1、宅基地房屋基本情况。2、对于该宅基地房产,在甲方过世后,乙方和丙方各自继承50%,即乙方继承东西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丙方继承南北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甲方:乙方:丙方: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房屋子女继承协议范本

农村宅基地房屋子女继承协议范本

甲方(被继承人):               身份证号:                  

乙方(继承人):                  身份证号:                  

丙方(继承人):                  身份证号:                  

现户主甲方有宅基地房屋一套,甲方父母与妻子已经过世,甲方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完全的产权。乙方为甲方长子,丙方为甲方次子,经甲方与乙方丙方商议,就甲方过世后,乙方丙方继承宅基地房屋事宜做出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基本情况

宅基地房屋坐落于         镇第   号,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四间,面积共     平方米,院子    平方米,附属设施有      

二、对于该宅基地房产,在甲方过世后,乙方和丙方各自继承50%,即乙方继承东西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丙方继承南北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院子为共同共有,如将来进行分割,双方同意一人一半,附属设施 归乙方所有,附属设施 归丙方所有。

三、该房屋由继承人乙方和丙方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该房屋的一般维修、保护和管理,所付费用由两继承人共同承担。

四、双方同意赋予本协议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甲方决定不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履行中如产生任何纠纷,乙方与丙方应当本着友爱互助的精神和平解决,和睦相处。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的提供的一份农村宅基地房屋子女继承协议范本,但是实际情况总是复杂多变的,没有真正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范文,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咨询相关律师,使用律师为自己量身打造的专用合同才能有效避免各种纠纷。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您来电咨询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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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被继承人):                 身份证号:                  
乙方(继承人):                  身份证号:                  
                  
现户主甲方有宅基地房屋一套,甲方父母与妻子已经过世,甲方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完全的产权。乙方为甲方长子,丙方为甲方次子,经甲方与乙方丙方商议,就甲方过世后,乙方丙方继承宅基地房屋事宜做出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基本情况
宅基地房屋坐落于  市   县   乡   镇第   号,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四间,面积共     平方米,院子     平方米,附属设施有        。
二、对于该宅基地房产,在甲方过世后,乙方继承,即乙方继承东西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和南北向两间房并拥有其产权。院子为共同共有,如将来进行分割,双方同意一人一半,附属设施 归乙方所有。
三、该房屋由继承人乙方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该房屋的一般维修、保护和管理,所付费用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四、双方同意赋予本协议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甲方决定不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也不得通过赠与行为而使本协议内容落空。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履行中如产生任何纠纷,乙方与丙方应当本着友爱互助的精神和平解决,和睦相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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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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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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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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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即使是城市户口,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首先要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 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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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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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即使是城市户口,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首先要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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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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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样继承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即使是城市户口,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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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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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
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3月甲诉至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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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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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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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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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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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
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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